嘉峪关市杨某与王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日,嘉峪关市某小区201号住户杨某妻子马某发现自家屋顶往下渗水,她立刻上楼去找301号住户。到楼上后,发现301号房主王某不在家,几名工人正在处理王某家地面上的积水。原来,王某刚买房不久,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因装修公司施工不当,造成屋内水管破裂,导致这次漏水事件。马某当即要求正在施工的工人尽快对漏水点进行修复,以免损失扩大,随后回家检查受损情况,发现自家刚住进去不久的新房,三间卧室的屋顶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漏水痕迹,主卧室屋顶漏水最为严重,水滴从屋顶滴落,浸湿了床上用品。 因杨某是现役军人,目前在部队服役,马某也在外上班,夫妻两人都没有时间处理此事,因此,杨某委托其父亲杨某某前来处理该漏水纠纷。杨某某找王某商量,希望王某能够将杨某的住房恢复原状,或者支付5000元赔偿款,由杨某某找人修复房屋,但是多次商议后二人均未达成协议。王某认为是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漏水,因此责任应当由装修公司来承担,而装修公司也不愿意积极处理该纠纷。2021年9月某日,杨某某找到嘉峪关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调委会出面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接到该申请后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分别向杨某某、王某及装修队工作人员了解情况,2日后召集各方进行了首次调解。调解过程中,王某表示,此次意外完全是由于装修公司工人操作不当所致,责任应该由装修公司承担,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则表示,杨某的住房是因楼上漏水被泡,所以他只能要求302房主王某承担赔偿责任,至于王某是否向装修公司追偿,是王某自己的事。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则表示,自己是代替老板来参与调解,是否赔偿由老板说了算。 在三方各执一词的情况下,调解员从法律层面对此次漏水事件进行了分析。该漏水事件是一起基于相邻关系的侵权纠纷,应当由加害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的处理相邻关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调解员表示,造成该漏水事件的水管属于王某家中的设施,作为房屋的所有人,王某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给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基于王某与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装修公司在该漏水事件中,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听完调解员的分析后,装修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会将调解意见转达给公司老板。王某表示,确实是因为自己房屋漏水导致楼下被泡,愿意积极与装修公司协调赔偿方案,给杨某录一个满意的答复。 第二天,调解员接到王某打来的电话,表示已经与装修公司达成协议,由王某先行向杨某支付5000元赔偿款,王某与杨某的纠纷至此了结。至于王某与装修公司如何划分赔偿责任,由王某和装修公司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得知此消息后,调解员第一时间打电话给杨某某,与其约定签订调解协议的时间。可是此时,案情又出现了新的变化。电话中,杨某某表示,在经过仔细检查后,发现杨某结婚时刚买的乳胶床垫也被水浸泡过了。此前提出5000元的赔偿金额,只考虑到三个卧室墙面的修复以及床单、床罩、被套的更换及清洗费用,没有将床垫考虑在内。杨某结婚才一个多月,这些床品基本上都没怎么用就被水泡过了,家人心理都很不舒服,希望能够更换新的乳胶床垫,且杨某也不同意5000元的赔偿金额,要求要么把房屋恢复原状,要么支付8000元赔偿款。听到此,调解员耐心的对杨某某进行了劝说,希望杨某某能够在床垫损毁不严重的情况下,继续履行此前的协议,但杨某某坚称,如果不支付8000元赔偿款,不会签订调解协议。调解员将该情况向王某进行了说明,王某表示,他与装修公司多次协商后,装修公司才同意从已经支付的装修款中拿出5000元赔偿给杨某,在已经约定好的情况下,杨某又提出这样的要求,他不能接受。况且经过他与装修公司协商,所有的赔偿款最终都是由装修公司支付的,突然多出3000元,装修公司也不会愿意。 2日后,调解员将王某、装修公司老板都约到杨某家中,现场查看被水泡的屋顶及床上用品。看着崭新的婚房被水浸泡出的污渍,王某及装修公司老板也感到过意不去。此时,装修公司老板也说出了自己苦衷:本来装修工作没有赚多少钱,在装修过程中,大部分工作都是他和妻子自己出力干出来的,但是发生这一起意外后,给王某家装修的活就等于白干了。现在杨某某又提出增加3000元赔偿款,妻子接受不了,希望能够把赔偿款降低。 听到这里,调解员又将王某、装修公司老板及杨某某分开,进行了背对背的调解,分头做思想工作,分析利弊。调解员劝说王某和装修公司老板体谅杨某一家的心情,辛辛苦苦装修好的婚房,入住后才短短一个多月的时间,就发生了这样的事情,谁遇到心里都不舒服,希望所有被损坏的东西都能够尽可能恢复到跟以前一样的心情应该被理解。另一边,调解员劝杨某某也应适当降低心理预期,在合情、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说下,杨某某提出,王某和装修公司支付3600元用来支付房屋修理费用,其余床品由王某和装修公司进行部分清洗、部分更换。 再次进行面对面调解时,双方的情绪都缓和了不少。王某和装修公司对杨某某提出的3600元屋顶修复费用表示赞成,但是在部分床品的更换及清洗细节上双方又出现了分歧。杨某某表示,更换的床上用品要与原有的产品保持一致,需要清洗的也需由王某和装修公司拿到干洗店去清洗。而王某及装修公司则提出,更换的床上用品可以和杨某某一同前去购买,但是清洗的床上用品在保证不损坏的情况下,由他们自己选择清洗方式。 针对各方的分歧,调解员又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希望各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心情,达成调解协议。最终,王某、装修公司老板及杨某某都作出了一定的妥协。由王某与杨某某签订损害赔偿协议,王某和装修公司具体该如何分担赔偿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解结果】

签订的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王某赔偿杨某位于某小区房屋卧室房顶修复费用共计3600元,由杨某自行对房屋墙面进行修复。 2.王某对杨某位于某小区房屋主卧室内的床上用品进行部分更换、部分清洗,更换的包括一张乳胶床垫,一张褥子、一张被子、一张床罩,清洗的包括一张床单、一张被套。更换的床上用品需与毁损的品牌及规格一致;清洗的床单和被套若发生毁损,由王某原价赔偿。 3.以上协议内容于该协议签订后7日内履行完毕。 4.协议履行后,双方不再因该漏水事件发生其他纠纷。

【案例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以上法律,对于这次漏水事件,王某作为业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王某与装修公司达成的装修协议,装修公司有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完成王某住房的装修工作。因此,在该调解案件中,王某在向杨某履行了赔偿协议后,可以就赔偿部分向装修公司追偿。因装修工作尚未结束,王某与装修公司选择自行协商责任划分问题。 在调解矛盾纠纷实践过程中,邻里纠纷是最常见、最易发的一种纠纷类型。邻里之间因漏水导致房屋、家具等受损引起的赔偿纠纷在邻里纠纷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漏水纠纷给受害人带来较大的不便,通常心理上较难接受。古有“六尺巷”,今有“邻里让”,在调解该纠纷的过程中,调解员本着邻里关系和睦,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对纠纷各方讲理、讲法,通过面对面、背对背及线上调解等多种手段,有力推动了纠纷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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