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0日16时许,事主秦某报称:其于4月30日16时许,正在女装店上班,这时有三名女子进入店内选购衣服,于是事主秦某就与搭档万某(又名蒋某)把手机放在柜台上后就去招呼客人了,大约过了半个小时后,发现柜台上的两台手机都不见了,被盗的手机分别是苹果7PLUS(黑色、128G、手机号码:138XXXXXXXX;机身码:35583908226 XXXXXXXXXXXXXXXX,现价值约5000元),另外一台是苹果7PLUS(红色、128G、手机号码:136XXXXXXXX;机身码:359470081072XXXXXXXXXXXXXXXX,现价值约5000元),损失总价约10000元。经侦查,犯罪嫌疑人邓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事主万某辨认邓某是盗窃其与秦某手机的嫌疑人、视频资料可以见到犯罪嫌疑人邓某盗窃的经过,但是犯罪嫌疑人邓某拒不供述自己有盗窃的犯罪行为。
【鉴定过程】
鉴定方法:本案鉴定根据《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0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中的第三部分、《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SF/Z JD0302002-2015)相关标准、本鉴定所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检测环境:Windows 10家庭中文版,64位操作系统。 鉴定检测工具:图像处理工具(Adobe Photoshop,版本: V12.0.3)、屏幕截图工具(FastStone Capture,版本:V8.9)、校验工具(实数电子证据固定系统,版本:V1.0)、视频播放器(视云闪播,版本:V2.1.7)。 (一)检验准备 1.接收检材 委托方于2019年3月7日送检, 检材为1个名为“邓某盗窃案原视频、视频截图、嫌疑人正侧面照片.rar”的压缩文件,压缩文件内含三个子文件夹。分别名为:“邓某盗窃案视频截图”文件夹内含视频截图7张、“邓某盗窃视频”文件夹内含视频2段、“邓某正侧面相片”文件夹内含嫌疑人正侧面照6张。 2.设计检验范围 根据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和简要案情,本次鉴定检验范围确定为:对送检视频中出现的嫌疑人人像与被抓获的嫌疑人邓某的人像相貌特征进行人像鉴定,认定是否为同一人。 (二)检验过程 1.检材预处理 将检材“邓某盗窃案原视频、视频截图、嫌疑人正侧面照片.rar”压缩文件导入在实数电子证据固定系统中计算其SHA-256校验码为0CF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根据委托方关于检材异常状态描述:“邓某右侧相片.jpg”、“邓某正面相片.jpg”、“邓某左侧相片.jpg”均为镜像照片。因此下面的样本照片会进行翻转处理。将“邓某右侧相片.jpg”进行镜像翻转后的图片作为样本1,将“邓某正面相片.jpg”进行镜像翻转后的图片作为样本2。样本1、样本2女子人像面部特征(详见附件1)基本达到辨识要求,经互相对比,为同一人的人像,具备比对条件。 2.人像截取 使用Adobe Photoshop打开样本1,裁剪图像大小,裁剪图像宽度为218像素、高度为292像素;调整图像的宽度为200像素、高度为268像素;将经过处理后的图像作为检验样本1。 使用Adobe Photoshop打开样本2,裁剪图像大小,裁剪图像宽度为182像素、高度为241像素;调整图像的宽度为150像素、高度为199像素;将经过处理后的图像作为检验样本2。 使用视云闪播播放器播放“邓某盗窃案实施盗窃片段.wmv”视频文件,显示需鉴定的人像为一名穿着白色斜条纹短袖上衣、浅色牛仔长裤的中年女性。 截取视频中显示时间为2018年04月30日16:24:57的人像作为检材1,其图像基本清晰、人像面部特征基本达到辨识要求,具备检验条件。使用Adobe Photoshop打开检材1,裁剪图像大小,裁剪图像宽度为94像素、高度为123像素;调整图像大小,宽度为200像素、高度为262像素;调整亮度为30,对比度为3;锐化图像,锐化数量为200%、半径为2.0、阈值为0;将处理后的图像作为检验检材1。 截取视频中显示时间为2018年04月30日16:24:14的人像作为检材2,其图像基本清晰、人像面部特征基本达到辨识要求,具备检验条件。使用Adobe Photoshop打开检材2,裁剪图像大小,裁剪图像宽度为87像素、高度为121像素;调整图像大小,宽度为150像素、高度为209像素;调整亮度为38、对比度为0;锐化图像,锐化数量为180%、半径为0.7、阈值为0;将处理后的图像作为检验检材2。: 截取视频中显示时间为2018年04月30日16:24:14的人像作为检材3,其图像基本清晰、人像面部特征基本达到辨识要求,具备检验条件。使用Adobe Photoshop打开检材3,裁剪图像大小,裁剪图像宽度为87像素、高度为115像素;调整图像大小,宽度为150像素、高度为198像素;调整亮度为24,对比度为0;将处理后的图像作为检验检材3。: 3.分别检验、比较检验 使用检验检材1和检验样本1进行人像特征比对,获得特征比对表1,如下所示。 由特征比对表1可知,检验检材1和检验样本1的五官配置关系基本相符,五官形态特征部分相符(包含上眼睑、耳朵轮廓、鼻子等细节形态特征),头部形态特征较少相符(包含下颌、上颌等细节形态特征)。 使用检验检材2和检验样本2、检验检材3和检验样本2进行人像特征比对,获得特征比对表2。 由特征比对表2可知,检验检材2和检验样本2、检验检材3和检验样本2的五官配置关系基本相符,五官形态特征基本相符(包含眉毛、上眼睑、眼裂、唇部、鼻子等细节形态特征),头部形态特征基本相符(包含发际线、额骨、颧骨、眉骨、上颌等细节形态特征)。
【分析说明】
由检验可知,检验检材1与检验样本1的人像相貌特征中的五官配置关系基本相符、五官形态特征部分相符、头部形态特征较少相符;检验检材2与检验样本2、检验检材3与检验样本2的人像相貌特征中(五官配置关系、五官形态特征、头部形态特征)基本相符。特征价值显示为同一人的特征,整体特征价值达到肯定同一,故肯定检验检材1的人像与检验样本1的人像、检验检材2的人像与检验样本2的人像、检验检材3的人像与检验样本2的人像为同一人。
【鉴定意见】
依据委托方的委托要求,根据相关标准、本鉴定所的作业指导书进行检验鉴定,经检验鉴定后得出以下意见: 肯定送检视频中出现的嫌疑人人像与被抓获的嫌疑人邓某为同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