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男,1990年7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南省凤凰县。2015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凤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12月13起至2019年12月12日止。2015年2月2日,韩某到凤凰县司法局报到,由指定司法所负责对其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情况。 1、韩某在接受社区矫正后,反映因赔偿被害人高额赔偿金而负债累累,想外出务工还债。司法所向其宣告了监管规定,告诫他不能私自外出务工。接受矫正之初,韩某还能安心在家,按时到司法所报到。2016年3月份以来,韩某多次打电话咨询司法所工作人员,询问能否同意让其外出务工。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向其解释监管规定,并禁止其外出务工。3月18日,司法所发现韩某擅自离开凤凰县,去浙江务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通过GPS定位查找,发现韩某定位确已越界。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拨通韩某电话,要求韩某务必三天之内赶回凤凰。2016年3月21日,司法所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韩某当天并未到场。 2、2016年3月22日,县司法局联合辖区司法所、韩某所在村委会共同组成调查组,到韩某家中向其父亲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3月24日,韩某从浙江赶回凤凰县司法局报告,并向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如实供述了自己未经请假私自离开凤凰县的事实,凤凰县司法局当场制作了调查笔录。经调查,韩某于2016年3月18日离开凤凰,未向司法所报告、未经司法所批准,便前往浙江务工,且经司法所、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多次劝告后,仍不知改正。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县”的监管规定。 (二)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情况。 根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之规定,2016年3月29日,凤凰县司法局集体评议,制作审批表,经凤凰县司法局领导批准,提请凤凰县公安机关对社区服刑人员韩某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情况。 凤凰县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决定对韩某行政拘留五日,并制作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将结果书面通知凤凰县司法局。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韩某,由凤凰县公安机关送达凤凰县公安局治安拘留所执行。 (四)治安管理处罚的效果。 面对行政拘留的韩某悔不当初,实施拘留后韩某对自己的社区服刑人员身份有更明确的认识,深知社区矫正监管的权威不容挑战,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了。 (五)对韩某的行政处罚过程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6年4月1日,凤凰县司法局将凤凰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文书同时送达给检察院,主动接受检察院的监督。 (六)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凤凰县司法局对本案作出情况通报下发至司法所,各司法所均组织辖区内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监管规定的情况明显减少。
【小结】
本案中,韩某未经批准,擅自离开监管范围的行为违反了社区矫正监管规定,对其给与相应处罚,有利于树立社区矫正执法权威,有利于增强社区服刑人员的服刑意识。对于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批评教育,及时引导的同时,也要善于运用处罚手段,可以对社区服刑人员本人和其他社区服刑人员起到很好的震慑作用,也有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