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疗时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患者杨某因身体不适,至某某医院进行治疗,医院对杨某进行CT、心电图等等检查,但医院未将检查结果告知杨某及其家属,便让杨某住院治疗。经过几天的住院治疗,杨某病情未见缓解,仍感觉胸闷气短、烦躁不安,杨某家属便告知为其进行治疗的医生,请其采取治疗措施,医生对患者杨某再次进行CT、心电图等检查,医院只告知家属说杨某病情无大碍,心电图显示与入院时一致。医院简单的对患者杨某采取输液治疗,过了几小时后,患者杨某血压下降、出现昏迷状态,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因患方、医方对此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患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调查与处理】

在诉讼过程中,经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医院未对患者杨某的病情进行会诊,未重视杨某的病情,延误了患者的治疗时间,且在患者病情恶化时未及时与家属沟通,未告知家属患者杨某病危,亦无家属签字的病危通知书等,鉴定意见为医院存在过错。

【法律分析】

杨某至医院进行治疗,其作为患者,有权知道、了解自己的病情,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院的治疗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及治疗方案告知患者,不便告知患者的应告知患者家属,若因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应承担责任。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患者的疾病在现有医疗技术下本可以治疗,但因医疗机构未尽相应诊疗义务,延误患者的的治疗时间,导致患者受伤或死亡,同样亦须承担责任。

【典型意义】

作为患者,有权知道、了解自己的病情,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医院的治疗方案。医院在对患者进行检查后,应将检查结果及治疗方案告知患者,不便告知患者的应告知患者家属,若因医院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受到伤害或死亡,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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