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某公司)承包了海南某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某公司)的建筑维修工程,招聘了吴某某等9人在其承包的工地上做工,并拖欠吴某某9人的工资共56.3万元。吴某某等9人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未果后,遂向洋浦经济开发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及时指派“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律师贺桂香承办该案件。 贺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会见受援人,向受援人了解情况。了解到海南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尚有47.3万元工程款未结清,承办律师及时收集材料,以海南某公司应当在未付清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为由,将海南某公司和浙江某公司均列为被申请人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该委给受援人送达了《案件逾期告知书》,告知受援人仲裁委逾期未处理,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2019年5月7日,承办律师以浙江某公司和海南某公司为被告向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立案后查明浙江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中,浙江某公司提出的抗辩意见是:浙江某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张某某兄弟,浙江某公司与受援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浙江某公司提交了与张某某兄弟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办律师对该协议的质证意见是:该协议签订的日期和协议中约定的承包期限与受援人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不是在同一时期,因此,该协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海南某公司的抗辩意见是:海南某公司和受援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不是本案适合的被告,诉讼地位应当是第三人,但对其与浙江某公司尚有47.3万元的工程款未结清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浙江某公司和受援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受援人工资;二、海南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内承担垫付受援人工资的义务。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受援人和浙江某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向法院提交的唯一证据就是加盖浙江某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的公章并有浙江某公司涉案项目部经理沈某某的签名的《未支付农民工工资人员清单》。浙江某公司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不认可涉案工程项目部印章是浙江某公司的,也不认可沈某某与浙江某公司有关系。如果受援人不能证明浙江某公司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就不能证明受援人和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受援人没有掌握涉案工程项目部印章的证据材料,只能寄希望于海南某公司的合作。承办律师在和海南某公司的代理人多次沟通后,海南某公司同意承办律师持公函和律师证到海南某公司查询并复印浙江某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相关材料。承办律师又与沈某某取得联系,说服沈某某提供了浙江某公司任命其为涉案工程项目部经理的相关证件。至此,受援人与浙江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拖欠受援人工资的事实已经为无争议事实。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海南某公司是否应当在其未结清的工程款的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承办律师把海南某公司列为被告,是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可是该暂行办法只是规范性文件,承办法官明确表示仅凭劳动部的规范性文件是不能认定海南某公司的垫付责任的。而如果不能认定海南某公司的垫付责任,受援人的工资就会进入浙江某公司的债权分配程序,那浙江某公司什么时候能够支付工资、能够支付多少工资均处于未知状态。鉴于这种状况,承办律师分析,海南某公司既然认可与浙江某公司的工程款未结清,说明浙江某公司是愿意履行支付剩余工程款的义务的,至于这笔款项是支付给受援人还是支付给浙江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的利益均不发生冲突。于是,承办律师首先与海南某公司协商,在做通海南某公司的工作后,承办律师将海南某公司的意见反馈给了承办法官,并请求法官共同做浙江某公司的调解工作。在调解工作一度没有进展的情形下,承办律师又在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后,向浙江某公司提出,海南某公司将剩余工程款47.3万元支付给受援人后,受援人放弃追索剩余工资9万元。经过承办律师的软磨硬缠,浙江某公司终于同意由海南某公司将剩余工程款47.3万元支付给受援人。 因为浙江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清算组不同意由法院出调解书,要求海南某公司直接支付受援人工资之后,受援人撤诉。而海南某公司是国企,不能对私转账,不能直接将工资转至受援人的账户。这时,有人提出找一家劳务公司接受海南某公司的转账,再转支付给受援人的建议启发了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分析:受援人在向法院起诉之前,向洋浦经济开发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过,如果一定要找第三方接受海南某公司的转账,洋浦劳动监察大队应该是最好的选择,既合法,又不需要支付管理费,还没有第三方接受海南某公司的转账后拒绝支付受援人工资的后顾之忧。于是,承办律师便代理受援人向洋浦劳动监察大队提出了口头申请,并表明,如果劳动监察大队能够用农民工工资保障账户接受海南某公司的转账,受援人会先向区法院申请撤诉。几天后,洋浦劳动监察大队回复承办律师同意由其农民工工资保障账户接受海南某公司的转账,但受援人必须提交:一、浙江某公司出具的确认其所欠工人的工资数额,并同意由海南某公司将未结工程款转账给劳动监察大队,并由劳动监察大队支付给工人的书面函件;二、海南某公司出具的其同意转账未结工程款47.3万元的书面函件;三、区法院准予受援人撤诉的裁定书。承办律师代受援人提交以上文件后,洋浦劳动监察大队接受了海南某公司的转账并及时支付给受援人。
【案件点评】
本案虽然是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但是比较特殊的是被告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如何能够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关键是找准了海南某公司作为突破口。通过海南某公司获得了浙江某公司涉案工程项目部印章使用的证据材料,确定浙江某公司拖欠受援人工资的事实,为三方的和解奠定了有利基础。又将海南某公司作为敲门砖,打开了三方和谈的大门。承办律师在遇到困难后能够让案件重新回到洋浦劳动监察大队,通过行政机关居中参与调解,并为转账提供便利,也是极其重要的一步。承办律师的工作作风和负责的态度赢得了受援人的一致赞许,受援人为表达对承办律师的感谢,向律师送来了锦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