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法律援助中心对苏某房屋拆迁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3日,贵州省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强制拆除了苏某位于盘县淤泥彝族乡中心村九组长为7.9米、宽6.2米的两层牛圈。苏某不服,于2016年10月14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3月22日,水城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判决被告的行政行为导致原告房屋灭失,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2017年4月,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行政赔偿申请,但被告明确告知原告不予赔偿。苏某于2017年5月25日向水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立案后,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提出的上述行政赔偿请求事项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承担本案所有的赔偿责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万元,其中石墙房长7.9米,宽6.2米,两层97.96平方,1平方2000元,合计19.592万元人民币;建筑石料10080元;木料13000元;小瓦片6000元;石料盆长1.5米2000元;存储三年的农肥3000元;维权费用10000元;误工费60000元。 在开庭时,法律援助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代理意见:1.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导致了原告牛圈以及牛圈内财产的灭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2.被告认为原告未取得本案中牛圈的所有权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支撑。首先被告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原告不享有本案中牛圈的所有权,而本案中的牛圈是农村房屋,不在上述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其次,根据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及财产牛圈已经水城县人民法院审查查明,为原告的财产;3.被告认定原告被强拆建筑为违章建筑,因而认定原告不符合获得赔偿条件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4.原告对损害事实的举证应当符合常理。 2017年7月19日,水城县人民法院部分采纳了承办援助律师的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盘县淤泥彝族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苏某被拆除牛圈的财产损失人民币20000元;驳回原告苏某的其他赔偿请求。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房屋拆迁、行政赔偿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行政赔偿建议上,依法引导受援人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维权,被告的违法拆迁行为,导致了原告牛圈以及牛圈内财产的灭失,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其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赔偿责任,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依据法律、事实,有理有据地提出赔偿标准,依法引导受援人通过法律程序提起赔偿,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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