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南关区人民法院通知南关区法律援助中心代理未成年人孙某盗窃案件。征得孙某及家人同意后,南关区法援中心指派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新锐律师事务所指派徐惠丽律师承办。徐律师会见孙某后得知,2020年9月15日,在长春市南关区某小区,孙某趁房主被害人孟某某熟睡之机,利用被害人的身份及手机,注册了一个新支付宝账号,后将被害人孟某某的银行卡绑定在此支付宝账号上,当日利用新注册的支付宝账号分三次秘密窃取被害人卡内5000元人民币。同月19日,孙某使用相同方式,再次窃取被害人5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孙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徐律师认为,被告人孙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施以适当的惩罚是必要的,但应坚持以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孙某犯罪时身心发育还未完全成熟,缺乏辨别能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坦白情节,且与其家长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同时于2020年10月27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孙某给予了谅解。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好,本人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12月3日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据此,徐惠丽律师向法庭提出了对孙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盗窃罪从轻判处孙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案件点评】
此案系未成年人犯罪,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辩护律师从这一原则出发,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得到法院采纳,使案件的审理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