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唐某某,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2017年8月3日交付江苏省边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8月3日入监后,罪犯唐某某在江苏省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住院治疗。2018年4月13日经诊断,罪犯唐某某患有“血友病A”,病情较重, 并发多关节反复出血致畸形,功能障碍等,虽经医院规范治疗,但是病情未见好转,且病情加重。其疾病诊断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六款之规定。 依照《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提出保证人。罪犯唐某某父亲愿意作为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监狱刑罚执行科对保证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告知保证人在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应当履行的义务,保证人签署了《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 2018年4月16日,边城监狱十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对罪犯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建议。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有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区提请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合法,程序合规,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意监区提请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司法局核实罪犯拟居住地,并调查其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东兴市司法局出具“符合社区矫正监管条件,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 2018年4月17日,江苏省边城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并邀请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评审会议。评审同意后,监狱于2018年4月17日至4月19日对罪犯唐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监狱将提请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送镇江市金山地区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无异议。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0日,江苏省边城监狱将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交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审批。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生活卫生处对罪犯唐某某病情诊断进行审查,同意监狱对罪犯唐某某的诊断结论;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审查罪犯卢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出具审查意见,报请局长召集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4月25日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唐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8年4月28日,江苏省边城监狱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唐某某押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司法局办理交接手续。因罪犯唐某某原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江苏省边城监狱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情况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同时将《罪犯档案转递函》、《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以及罪犯唐某某档案等材料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