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某,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固原市西吉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2015年7月3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西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西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西吉县看守所。 2015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以(2015)西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马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9年1月2日止。);扣押的被告人马某某的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2016年1月21日送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2月28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监狱一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改造表现突出,2016年2月至2017年12月,获得表扬奖励3次。建议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日固原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评审通过,建议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3月7日,经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8日固原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研究: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评委会后监狱对该犯减刑情况在狱内及会见中心等地进行了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警察、罪犯或罪犯家属无异议。2018年3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建议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8年3月8日将减刑案卷材料送至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于3月15日出具了检察意见:拟对罪犯马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3月30日固原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案卷材料和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一并送至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固原市中级人民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某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努力改造,在劳动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狱管理制度,服从分配,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三课”成绩良好,获得表扬奖励3次。决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7日以(2018)宁04刑更4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马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马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3日起至2018年8月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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