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苏省泰州市高港区XX街道居民杨某甲生前患有麻风病,曾多次前往泰兴市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而其本人也因麻风致残一直没有结婚,没有子女,属于孤寡老人。杨某甲的父母均已早年死亡,而其生活起居原本是由其唯一的哥哥杨某乙照顾。2011年,杨某乙死亡,照顾杨某甲的责任便落在了杨某乙的女儿杨某丙及女婿张某的身上。七年多来,杨某丙夫妇一直对杨某甲尽心尽责,履行着赡养义务。2017年,杨某甲查出患有肝癌后,杨某丙夫妇更是将杨某甲接回家中,悉心照料直至杨某甲去世并为其办理了殡葬事宜。在整理杨某甲遗物时,杨某丙意外发现杨某甲有一张7000元的江苏某商业银行存单。杨某丙遂持存单前往银行要求取出该存款。但银行工作人员告知杨某丙,取出款项需办理继承公证。杨某丙随即来到泰州市祥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公证员在受理该项公证申请后,高度重视。因为根据杨某丙的描述及其提供的材料,杨某丙和张某并不是杨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再加上杨某甲生前既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与杨某丙夫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从法理上来说,杨某丙夫妇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取得上述遗产,公证处也无法继续为其办理继承。面对遗产无法取出的困境,祥泰公证处并没有简单将杨某丙拒之门外,而是而是立即召集处内全体公证员集体开会讨论,商讨解决办法。根据相关案情及杨某甲户口所在村委会、街道办出具的证明材料,公证员一致认为杨某丙夫妇对杨某甲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中规定的可以分得杨某甲遗产的主要扶养人,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得全部遗产的复函》及《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精神,公证人员为杨某丙领取杨某甲的存款遗产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也是祥泰公证处建处以来的第一份《法律意见书》。在《法律意见书》中,公证员对该案相关情况进行了详细陈述并引用法律条款对事实进行了精准分析,最后给出了“杨某甲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侄女杨某丙一人分得”这样严谨缜密、客观直接的法律结论。 次日,杨某丙持《法律意见书》再次来到江苏某商业银行,并凭借《法律意见书》顺利的取走了其叔叔杨某甲的存款,而公证处高效、严谨的办事风格也获得了当事人及银行部门的一致好评。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常常是由侄子、外甥等旁系晚辈进行无偿扶养的。这些扶养人的善举是国家养老体系的重要补充,也维系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和道德伦常。当他们想通过公证的方式取得孤寡老人去世后留下的遗产时,如果公证机构简单以“这类人非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办证,不仅有悖于法律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同时也会极大的降低其他同类人扶养孤寡老人的积极性。在此种特殊情形下,公证人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条相关规定为抓手,对客观事实给予法律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将破除扶养人领取孤寡老人遗产的重大难题。 此举不但方便了群众,鼓励扶养人善行,弘扬社会正气,也能定纷止争,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公证书格式】
法律意见书 (2018)泰祥证见字第1号 江苏某商业银行: 本处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三日受理一起银行存款继承公证,与贵行有关。申请人杨某丙来到本处后声称,杨某丙的叔叔杨某甲生前一直未婚,无配偶、无子女。杨某甲生前患有麻风病,原本由杨某丙的父亲杨某乙、母亲孔某夫妇照顾、看护。杨某乙死亡后,杨某丙及其配偶张某继续对杨某甲履行扶养义务,悉心照料杨某甲直至其死亡,并为其办理殡葬事宜。杨某甲生前在贵行留有存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账号:XXX。现杨某丙申请继承上述款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继承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而根据杨某丙的陈述,杨某甲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且杨某丙不是杨某甲的法定继承人,故本处不宜为杨某丙出具继承银行存款公证书。 但根据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本处听取了杨某丙、张某的陈述并对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泰州市高港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经过审查后,现受杨某丙委托,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申请人杨某丙(女,公民身份号码:XXX)是杨某甲的侄女可以提取杨某甲遗留在江苏某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柒仟元整,账号:XXX。 具体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杨某丙提交了如下证明材料: 1. 泰州市公安局XX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2. 杨某丙及其配偶张某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泰州市高港区XX街道XX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两份; 4.户名为杨某甲的江苏某商业银行储蓄存单一份。 二、根据审查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1. 被继承人杨某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 2. 被继承人杨某甲终生未婚、无配偶、无子女。被继承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丁、母亲余某均已先于杨某甲死亡多年,具体死亡时间无法核实; 3. 被继承人杨某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已先于杨某甲死亡多年;杨某甲的哥哥杨某乙已于XXXX年XX月XX日死亡。除杨某乙外,杨某甲无其他兄弟姐妹; 4. 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杨某甲赡养较多的人: 杨某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XXX,是杨某甲的侄女。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是杨某甲的侄女婿(杨某丙的配偶); 三、被继承人杨某甲生前遗留在江苏某商业银行的存款人民币柒仟元整及利息,账号:XXX; 四、杨某丙、张某均称被继承人杨某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杨某丙表示要求分得被继承人杨某甲的上述存款及利息。张某自愿放弃分得被继承人杨某甲的上述存款及利息。 六、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存款及利息为被继承人杨某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杨某甲的遗产应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杨某甲的父亲杨某丁、母亲余某均已先于杨某甲死亡,且杨某甲无配偶、无子女。故杨某甲的遗产应当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均已先于杨某甲死亡,故被继承人杨某甲的遗产无法定继承人。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分享遗产人能否分 得全部遗产的复函》的精神,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因此杨某丙、张某可以分得杨某甲遗留的全部银行存款。现张某表示自愿放弃分得被继承人杨某甲的上述遗产;综上,被继承人杨某甲遗留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侄女杨某丙一人分得。 该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参考,且仅只作为当事人向江苏某商业银行提取存款之用。未经本公证处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泰州市祥泰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