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7年10月12日,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大水司法所联合鞍山村驻村工作组利用召开群众大会的时机,开展主题为“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治宣讲活动。在大水乡鞍山村村委会的积极组织下,该村100余名群众以群众会的形式参与了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相关知识学习。宣传组成员围绕土地承包、流转、征用等与群众密切联系的法律内容和参会群众进行交流,并就他们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以案释法,通过详解发生在身边的土地纠纷案例,生动直观地为与会群众讲解法律知识。
【重点宣传内容】
农村土地法律制度解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 1.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方式的规定是:“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2.农村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为30至70年。 3.土地承包的原则:一是按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是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是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是承包程序合法。 4.农村土地承包的合法程序是:(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承包方案。 5.结合相关事例谈土地承包合同问题。(1)土地承包人去世后,其土地承包权归属问题。承包人过世的,应判断他所在的承包合同内其他人员是否在世,如果都不在世了,属于全户消亡,发包方有权收回承包地。如果承包合同内还有其他成员,那么这份合同依然有效,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如果该家属和土地承包人是同一户口的,则不发生继承,可以继续承包;如果不是同一户口,则不能继承承包地,只能继承承包收益,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2)女儿出嫁后,在婆家村没有分到地,她原来土地承包的归属问题。妇女出嫁,在新居住地没有获得承包土地时,原有承包地不得抽回。(3)大学毕业后,户口迁移到工作单位,农村老家土地承包权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问题。 1.农村土地流转的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2)审核、登记 (3)流转价格评估 (4)信息发布 (5)自愿协商 (6)签订合同 (7)鉴证、归档 2.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 (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 (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 (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3.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等的流转: 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水面、“四荒”地、林地以及整治开发的农村闲置宅基地等,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4.土地流转纠纷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有: (1)协商 (2)调解 (3)仲裁 (4)诉讼 (三)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相关问题。 关于土地征用问题,农民朋友关注的主要是赔偿问题,而补偿各地又不尽相同,那么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1.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耕地的最低统一年产值标准,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制订统一年产值标准可考虑被征收耕地的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 2.统一年产值倍数的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 3.征地片区综合地价的制订。有条件的地区,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省域内各县(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实行征地补偿。制订区片综合地价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4.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土地补偿费应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理分配。具体分配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活动特点和效果】
“群众会+法治宣传”的形式,很好地解决农村群众居住零散、集中学法困难的问题,利用好每一次群众会开展法治宣传,一定程度缓解了基层法治宣传力量薄弱的困难。为追求普法实效,既需要群众听得懂,又需要群众乐意听,就必须要结合农村热点问题开展宣传,说农民听得懂的话,讲农民关心的事,不断提高他们的学法热情。通过此次普法宣传,主要收获了如下效果: (一)普法惠民效果凸显。针对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通过面对面交流并进行一一解答,得到群众认可,他们通过将所学法律知识运用到当前正在进行的土地确权活动中去,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彰显了普法惠民特性。 (二)普法实效明显增强。通过深入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用等相关法律知识,广大农村群众对土地承包法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有了系统的理解和深刻的感受,增强了群众参与普法活动的积极性,也为以后农村法治宣传工作的开展作了良好铺垫,让大家明白法律离生活并不遥远,学之可用,用之有效。 (三)学法兴趣更加浓厚。此次活动不仅抓住群众会这个载体,让更多的人有机会接收到普法教育,还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用农民听得懂的大白话,牢牢抓住时下热点问题,系统宣讲农村土地法律制度,引导与会群众积极参与身边土地案例讨论,让大家以参与者的形式身临其境感知法律魅力,享受法律推理过程,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学法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