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宁县丁某与某工程项目部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某工程项目建设中征用了甘肃省会宁县某镇某村村民丁某家祖坟上方的一块土地,用于工程项目管道铺设。项目部根据铺设管道的工程标准,平整被征用土地时改变了原有土地的地势地形。2017年7月1日傍晚因骤降暴雨,导致征用土地附近积水进入丁某家墓地,使其中两座祖坟塌陷,另一座坟堆上出现裂缝。 丁某和弟弟多次找到某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何某,要求赔偿搬迁坟墓花费的各种费用共计3万元。但何某以该征用土地已于2017年6月管道铺设完成,恢复原状后返还给了农户,后面发生水灾与项目部无关为由不予赔偿。丁某找到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随后,丁某及弟弟多次到村委会和镇政府上访,乡镇村两级干部多次组织人员调解,但某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何某均表示“一分钱也别想拿走”。后来,何某干脆躲避拒调,电话也不接。2018年7月8日,会宁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介入,将其列入疑难复杂案件,组建人民调解团进行调处。

【调解过程】

(一)成立人民调解团 按照复杂疑难纠纷“一案一团”的调解机制,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建了人民调解团,调查梳理了纠纷详情和某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详细过程,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在调解团数据库抽调派出所干警1名、该村包村组长(乡镇干部)1名、村党代表1名、镇土地管理所干部1名和镇司法所长共5人,组成专案调解团调处该案。 (二)收集第一手调解材料 调解团组建后,推选司法所所长为团长,对各成员做了内部分工:派出所干警和土地所干部走访附近村民了解土地以前的地势结构,并制作了现场勘验图纸;村党代表和包村组长去丁某家及附近邻居了解事情发生的具体经过,收集整理迁坟花费的各种费用,并走访当时参与迁坟的村民,详细了解勘察原来坟墓的现状和雨水浸泡后的现场;司法所长带领司法助理员查找与工程建设和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负责联系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人何某,邀请何某一同到丁某家的祖坟地,共同现场查看坟墓塌陷及水流来向等情况,并当场拍照保留证据。 (三)制定调解方案,斡旋调解 掌握纠纷详情后,调解团制定了先“背对背”、后“面对面”的斡旋调解计划。 首先,解决何某躲避调解的问题。在多次打电话无人接听,上门找不到人的情况下,调解团蹲守项目部一天,终于见到何某,在调解员苦口婆心的劝说下,何某终于答应调解,但坚决不同意赔偿。何某认为:“前一个月,丁某家这块地的庄稼被大水淹没,项目部及时赔偿了丁某损失,现在丁某又提出赔偿迁坟费用,这不是敲诈吗?况且项目部征用的那块土地,管道铺设完成后已于2017年6月返还给了农户,现在又要赔偿30000元,明明就是狮子大开口嘛!” 其次,“背对背”做纠纷当事人工作。吸取之前调解失败的教训,调解团面对何某咬定“一分钱也别想拿走”、坚决不赔的态度,向何某出示了现场勘验图纸,反馈了向村民调查情况结果,用于佐证项目部在按工程标准铺设管道时,改变了征收土地的地形地势,在管道铺设完成后、土地恢复归还时,并没有恢复到该土地原来地形地势,结果导致附近雨水直接流入丁某家祖坟地,坟墓被淹的实事。各种证据证明,项目部改变了征用地的地形地势,交还农户时并没有恢复原状,与丁家墓地被淹有直接因果关系。按当地风俗,丁某迁坟,并花费30000元,要求项目部赔偿并无不妥,同时向何某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法律条文作为印证,但何某只表示要和项目部总经理商量后再决定,同时明确表示,可以考虑按实际花费票据予以赔偿,但赔偿30000元绝不可能。 何某的松口,使调解团看到有调解成功的希望,便连夜到丁某家做工作,依据之前收集的证据和花费票据的核算,调解员劝说丁某及弟弟降低赔偿费用要求,并出示现场勘验笔录,归纳反馈了参与迁坟村民的谈话情况,说明祖坟被淹,他们有长年疏于管理,忽视引渠改流的责任,由于祖坟已经有二十余年时间,坟院较以前就有下陷,加之周围地势原本就低,再遇上今年降雨量特大,最终各种因素集合导致雨水聚集坟院,坟堆塌陷。据此,说明祖坟塌陷丁某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最终丁某及弟弟同意适当降低赔偿数额,但不同意按花费票据赔偿。因为按票据赔偿,只能赔偿7000元。直到深夜,丁某表示要再与弟弟、父亲商量后决定。 最后,“面对面”调解时机成熟。第二天一早,调解团趁热打铁,将双方约到项目部面对面调解。调解开始,鉴于双方以前调解协商时有过相互言语攻击行为,调解团为了维持调解秩序,营造友善的调解氛围,要求双方承诺:“要尊重对方,不得言语攻击,甚至大打出手”。调解中,调解员向双方讲解相关法律,摆事实讲道理,讲当地习俗,劝导双方各退一步。在调解员不厌其烦的反复劝说下,丁某终于同意降低赔偿数额,何某同意在花费票据基础上增加3000元,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工程项目部赔偿丁某10000元,现场签订并履行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人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某工程项目部赔偿当事人丁某经济损失10000元,用于坟墓迁葬等补偿费用; 2.丁某及家属和该坟墓有关系的人员,再不得就此事寻找该项目部及镇村相关人员闹事和上访; 3.如有违约,双方当事人承担各自的相关法律责任。 双方分别在调解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指印,经济赔偿款已于当日下午履行完毕。

【案例点评】

首先,在此纠纷中,双方当事人矛盾已经激化,丁某及弟弟在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多次调解不成功的情况下,开始到村委会和镇政府进行上访,某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何某干脆躲避拒绝调解,在这种情况下,仅靠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无法达到定分止争的效果。为化解疑难复杂纠纷,某镇探索出了“一案一团”专业人民调解团模式,联合派出所干警、村包村组长、村党代表、镇土地管理所干部、镇司法所长等5人组成专案调解团调处该案。 其次,针对双方当事人争锋相对、互不相让的态度,调解团及时调整调解方式,通过背对背的调解方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逐个做工作,使双方都有所松动后,再找到调解突破口,面对面进行调解,最终使纠纷得以解决。同时,本案的调处过程,体现了调解员必须要有耐心细致、不厌其烦的工作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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