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家属与霸州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曹某,男,62岁,2016年5月31日以突发左侧肢体活动不利为主诉,前往霸州市某医院住院治疗,院方通过CT的影像学检查,诊断曹某病情为脑梗死。经患者家属商议,同意进行局麻下行全脑动脉造影、支架成手术和动脉取栓术。次日,患者病情加重,CT检查头部,诊断出右侧顶小叶灶性出血。经抢救无效,放弃治疗,于2016年6月1日晚21时40分患者死亡。 患方家属认为“医生盲目取栓,没有明确栓塞面积,扩大治疗,手术记录内容与病例不相符;对手术的风险及术后的并发症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做支架手术,没有家属签字;未做术前准备,支架数量不够,待2小时后从北京调取耽误了对患者的及时治疗;在未经患方签字行第二次介入灌注手术,药物超量造成患者脑出血的形成;没有采取颅内降压抢救措施”。因此,医患双方发生医疗争议。 争议发生后,患方申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鉴定,廊坊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作出了“本案不够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患者家属对此结论不服,再次申请鉴定。经河北省医学会组织鉴定,诊断结论为:“医疗争议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 基于此,院方初步估算赔偿金额12万多元。患方家属认为患者死亡纯属医院不当治疗所酿成,对院方赔偿金额不满意。院方则称根据病情适用手术正确,死亡实属意外。双方争执不下,致使该案长时间未能调处解决。期间,死者家属多次到医院讨要说法,并且因情绪激烈发生过伤医事件和上访,案件比较棘手。

【调解过程】

2017年5月5日,医患双方均向霸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疗纠纷。本着当事双方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真实和诚信的原则,霸州市医调委受理了本案,并立即组成调解小组进行调解。 一、首次调解 首先,告知双方的权利义务、回避事项,彼此确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双方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安排专人对情绪激烈的死者家属进行悉心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其静下心来参加调解。第三,调解过程中,吸纳医学、律师等专家参与调解,对医疗纠纷的定性及涉案有关法律等进行深入浅出的释解,打消患方种种疑虑。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按照省医学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20%)”的鉴定结论,由律师按法定项目精确计算出院方应赔偿12万多元。患方对此不服,要求院方必须赔偿20万元以上。 首次调解未果,调解员宣布择日继续调解。同时告知当事双方,划清责任、确定死因,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下次调解前,市医调委将组织医学专家和律师,现场对纠纷的责任以及患者的死因等做出讨论分析,并将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 二、再次调解 2017年5月8日,调解小组召开第二次调解会。 调解之前,调解小组一是认真听取医患双方的陈述意见,详细询问医患双方关于医疗纠纷的疑点,并查阅相关病例资料。二是认真讨论并作出如下分析意见:(一)院方诊为脑梗死、高血压病(极高危)、心律失常—心房颤动,诊断明确,符合手术指征。(二)在诊疗过程中,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及告知义务不充分。(三)患者死于脑出血、脑疝,与长期服用抗凝剂,术中应用抗血小板药物,术后再灌注等有关。院方在不能明确诊断是否出血情况下,给予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增加了脑出血的风险,此与患者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基于此,在调解员主持下,医患双方签定了《医疗纠纷(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书》。 进入调解阶段,当事双方再次发生争执。患方认为院方担责20%,比例偏低;院方则坚持河北省医学会鉴定结论的担责比例。调解小组反复做当事双方的工作,要求双方互谅互让,院方终于同意将担责比例由20%提高到30%,但患方又提出在按30%测算出的总额基础上再多加2万元的要求。对此,调解小组继续依法耐心讲道理,打消了患方不切实际的想法,最终当事双方对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的分析意见表示同意。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促成双方达成协议,院方一次性支付患者家属包括死亡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4772.02元。 5月9日,调解员电话回访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医患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保护患者利益、维护医院尊严”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焦点,制定合理的调解方案;在已有鉴定结论和明确担责比例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律师对该医疗行为做出技术分析,为划分责任、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 本案中,医调委坚持在依法调解的前提下,采取灵活机动的策略,通过细致工作,一方面使院方适时调整担责比例,另一方面依法教育患方打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观念,既破解了阻碍调解的瓶颈,又维护了医患双方的权益,树立起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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