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林某某,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冈县。因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1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民事赔偿人民币474103.1元,刑期从2008年1月5日至2023年1月4日。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5日被送入广东省高明监狱九监区服刑,在2017年3月29日,经佛山三院鉴定为精神病:抑郁发作,被鉴定人目前为限制行为能力。于2018年6月20日转入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广东省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警察在日常观察和个别教育谈话中了解到罪犯林某某,平时表现一般,经常自己胡思乱想,晚上经常不睡觉,来回走动,行为较为异常,深入谈话过程中,了解到林犯经常在想自己因违纪在2016年2月27日有过一次禁闭,很担心对今后的减刑造成影响,法院不批准他减刑。林犯不止一次跟分监区领导、专管干警打报告,表达自己的困惑和疑虑。经过筛查和研究,林犯符合2017年第六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资格,由于该犯处于新旧考核制度转换期间,并且其考核期间的一次禁闭对于其申报也有较大的影响,鉴于减刑办案的严肃性,分监区决定组织力量对其减刑案件进行专题研究。 经分监区初步审查,罪犯林某某是在2016年2月27日受到的禁闭处分,并不适用新的计分考核规定,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所发的《关于认真做好新旧考核罪犯制度衔接折换工作的通知》(粤狱发[2017]391号),罪犯林某某的成绩折换为表扬3次,剩余考核分220分。在分监区的狱情分析会上,分监区狱政线和教育线邀请狱政办人员共同探讨了这个问题,并最后经请示汇报相关科室后,确认林犯的折算成绩可以用于减刑。 2017年11月21日,广东省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按照《监狱提请减刑减刑工作程序规定》,召开全体人民警察集体讨论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考虑罪犯林某某近期的表现,尤其林犯表现有主动接受教育的行为,对自己的过错有一定的认识,积极改正自己过去的所作所为,继续向好的方面发展。广东省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讨论认为,罪犯林某某虽然曾经受到禁闭处罚,但其减刑间隔期已作延长,符合广东省减刑假释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减刑条件,决定依法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在分监区进行资格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分监区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1月27日,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关于林犯减刑的提请意见,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申报减刑条件,同意依法对罪犯林某某提请减刑并在分监区范围内进行推荐榜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分监区警察及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2017年12月5日,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到监狱刑罚执行部门,高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按照减刑的相关要求对该案件进行审查。经审查,高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认为,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高明监狱直属三分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2月19日,高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将提请榜在监狱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林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7年12月25日,广东省高明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林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林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林某某减刑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和《提请罪犯减刑审批表》,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提请的案件后,依法对罪犯林某某减刑案件进行立案并向社会公示。2018年2月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2018年2月12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林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裁定罪犯林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8年4月4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