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申请人李某(男,40岁)在重庆A银行办理了一张尾号为0001的借记卡。2017年7月11日上午9点,李某起床后,发现其手机在当日凌晨2点接到了数条A银行客服号码发来的消费通知短信。短信内容显示,李某持有的尾号为0001的借记卡在境外消费,消费地点均在美国。最后一条短信显示,尾号为0001的借记卡余额为64元。李某的这张借记卡一直随身保管,自己也从未去过美国,突然收到几条短信,卡内的十几万存款就不翼而飞。李某看了短信后,第一时间前往银行要求解决。 A银行工作人员回复,由于事情发生在国外,需要由A银行向国际银联组织申请查询消费单据后再行处理,时间较长,建议李某向人民法院起诉A银行。 2017年10月10日,李某向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起诉A银行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经审查,江北区援助中心决定不予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一)申请人李某未提交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且在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讲明《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后,李某自述收入超过困难标准。 (二)申请人李某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是要求A银行返还存款并支付利息,属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但是按照《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其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依据】

(一)《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按照申请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或者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以内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1.法律援助申请表;2.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3.经济困难证明;4.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请求保护劳动权益的;6.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8.交通事故、医疗纠纷、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产品质量责任事故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的;9.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10.国家和本市规定因经济困难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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