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邓某,男,1977年1月23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高中文化,无业。该犯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8日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刘某医药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4390元。该犯于2010年4月21日投入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1年9月19日止。经过数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9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该犯于2016年11月4日由监区提请申报假释。监狱刑罚科翻阅卷宗及相关材料中发现,该犯还有附带民事赔偿24390元未执行。故以财产刑判项未履行为由不予受理。2017年2月22日由该犯家属代其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缴纳24390元。2017年2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都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邓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邓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邓某在上次减刑后一年三个月的时间内,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经监区集体评议,同意对罪犯邓某提请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 刑罚执行科鉴于该犯已履行完毕财产刑,同时监区认定罪犯邓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同意受理并进入假释申报程序。在申报程序中,刑罚执行科对担保人资格进行了审查,并向当地社区矫正机构发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委托书。在收到当地社区矫正寄回的社区调查评估(明确表示愿意将该犯纳入社区矫正)后,上报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邓某呈报假释,并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的评审意见。在公示期间(五个工作日),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至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驻渝都监狱检察室作出“对提请罪犯邓某呈报假释无异议”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邓某假释建议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邓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作出提请对罪犯邓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6月12日,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罪犯邓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经重庆市两江新区司法局调查评估,建议将罪犯邓某纳入社区矫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对罪犯邓某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