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孟某,男,1989年1月出生,户籍地为吉林省双辽市,居住地为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20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20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2020年12月21日,孟某到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管理。 孟某家庭条件优越,经营一家建筑公司,夫妻感情和睦,育有一子,在一次回家途中和对向车道驾驶汽车的车主发生矛盾,激情犯罪,触犯法律。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日常监管情况 孟某性格急躁易怒,虽认罪服法,但依旧觉得委屈,针对孟某情况,司法所为其“量身”定制了矫正方案: 1.强化法治观念。为了让孟某能够了解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司法所所规定其学习《刑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历撰写学习笔记。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利用集中教育、律师讲堂等机会,向孟某讲解真实案例,以此引导其树立正确观念。 2.营造良好环境。孟某妻子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工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孟某有不当之处予以提醒,察觉到孟某有情绪波动时,及时主动告知社矫工作人员,为孟某创造了一个有利的矫正环境。 3.缓解心理压力。孟某在本案中赔偿被害人40万元人民币,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经济负担,为防止其出现心理问题,司法所适时提供心理咨询,对其进行心理辅导,使孟某减轻心理压力,宣泄不良情绪。 (二)提出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情况 2021年8月,孟某给司法所长打电话询问是否能够长期请假去往某地,称其在外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司法所长让其到司法所详细说明,通过谈话得知:孟某经营的建筑公司与某公司达成生产加工安装合作,需经常前往某地。鉴于孟某日常表现良好,在检查其合作协议书、双方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后,经过走访核实,为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孟某向司法所提交了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申请,司法所审核后上报,宽城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查阅相关材料无误,经会议研究决定,依据《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通过了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申请。 (三)外出期间监管情况 在孟某经常性跨市、县活动期间内,司法所对其提出具体要求:一是在疫情期间做好自我防疫工作,做到勤洗手、勤通风,少聚集;二是每个月要来司法所报到两次、在重要节点不允许外出;三是每日主动向司法所报告自身情况。同时为确保监管到位,司法所指派专人通过实时定位,微信照片,手机通讯、社区矫正APP等手段负责其外出期间的行踪轨迹。
【案例注解】
本案例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获准外出的,司法所应当告知外出的相关注意事项。在其外出期间,要按照要求定期报告本人行踪及相关情况,司法所通过电话通讯、手机定位核查、实时视频等方式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非经批准,社区矫正对象不得到请假目的地以外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