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杨某某(化名),男,1982年6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2015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十个月,刑期自2015年5月26日起至2016年3月25日止,同时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禁止杨某某在管制期内进入涉毒场所、接触涉毒人员,禁止令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2015年6月4日,杨某某到大方县司法局报到,由理化乡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执行禁止令情况】
(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后,在组织宣告时,理化乡司法所对杨某某 宣告人民法院禁止令内容的情况 为了加强对杨某某的管理,司法所为其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组织了入矫宣告仪式。在宣告仪式上司法所负责人对杨某某宣告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要求杨某某在管制期内禁止进入涉毒场所、接触涉毒人员。为了让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社区矫正,理化乡司法所工作人员还认真地向杨某某讲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特点,以及违反监管管理规定和再犯罪的严重后果,并告诫杨某某在接受矫正期间必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定。入矫宣告仪式结束后,矫正小组成员签订了矫正责任书,司法所工作人员还将向杨某某宣告的相关内容制成笔录归档,便于后期对其进行管理。 (二)依据“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规定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执行禁止令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情况 司法所严格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本省社区矫正规定,将杨某某列为严管对象,要求杨某某每月到司法所当面报告2次,每周向司法所电话汇报一次。不定期到杨某某家进行走访,了解其思想状况。采取不定时抽查定位手机的方式,检查杨某某的活动轨迹,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村委会或者司法所报到。充分发挥其家庭成员的作用,向其家庭成员讲明禁止令的规定及违反相关规定的后果,请他们配合司法所对杨某某进行监督和提醒,与社区矫正小组的其他成员沟通,及时了解杨某某的状况,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严防杨某某违反法院禁止令的相关规定进入相应的涉毒场所或者接触涉毒人员。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执行禁止令遇到的具体困难及处置情况 社区矫正是在开放的环境中教育矫正罪犯,矫正人员在一定范围内是相对自由的。引导教育社区服刑人员认真遵守人民法院禁止令,除了对社区服刑人员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外,重点是从心理上引导,同时帮助其解决生活中遇到的一些实际困难,让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真心为他着想,真心帮助其顺利回归、融入社会的,才能使其认真执行人民法院宣告的禁止令。 杨某某身患严重疾病,不能从事繁重的劳动,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又因其涉毒让家中背负了债务,家人无力承担杨某某的治疗费用。同时,因其犯贩卖毒品触犯了国家法律,家人认为很丢脸,在左邻右舍及整个村里都没有面子、抬不起头,对他失去了信心。杨某某刚回家接受社区矫正时,家人对其不闻不问,导致杨某某的心理压力较大,自暴自弃。针对这一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制定了专门矫正措施:一是加强对杨某某的走访。认真落实社区服刑人员入矫后前三个月必访,并在走访中和杨某某的家人进行沟通,说服他们转变对杨某某的态度,给予其更多的关心和照顾,并经常与其谈心沟通,缓解他的心理压力;二是积极协调民政部门给予杨某某临时救助。司法所工作人员主动与村委会联系,将其纳入了当地精准扶贫户,由银行发放政府贴息的精准扶贫贷款用于养殖,解决杨某某经济困难问题。同时,为了使杨某某能够得到及时治疗,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还积极与民政局沟通,将杨某某纳入农村合作医疗,每年对杨某某的重大疾病报销达95000元,让杨某某的疾病能够得到有效的治疗。通过以上的措施,杨某某的生活走上了正轨,思想也变得健康积极,安心接受社区矫正。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杨某某执行禁止令的效果 司法所为了保证杨某某不违反法院禁止令及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动员了包括杨某某家人、其所在村的村委会干部和社会志愿者等力量,并且根据杨某某的特殊情况,为其“量身定制”矫正措施,矫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杨某某积极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未发生违反过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管理的情形。不仅如此,杨某某的家人也对他关怀备至,亲情满满,整个家庭也变得更加和谐幸福,杨某某不但改掉了以前的陋习,还积极努力接受治疗,对生活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小结】
本案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社区服刑人员家庭情况和心理状况后,立足于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帮助,并且有针对性的制定了矫正方案。同时,对其进行政策性帮扶,支持引导创业,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让社区服刑人员切身感受到即使犯了罪,社会也不会抛弃他们,同样给予必要的尊重、适度的关怀和真诚的帮助,帮助其以积极的心态接受社区矫正。这充分展现了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制度教育人、改造人、帮扶人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