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零时许,黎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梧州市万秀区步埠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某路段时,追尾碰撞谢某驾驶的无牌三轮轻便摩托车,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检测,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6.047mg/100ml,属醉酒状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黎某于2019年6月10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3日取保候审。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5日向万秀区法院移送审查起诉。 因黎某及其家属没有委托辩护人,梧州市万秀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万秀区法院通知为黎某案提供法律援助后,指派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艳莉担任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的一审辩护人。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查阅相关案卷,会见受援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提供以下辩护意见:第一,2019年6月10日,梧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电话通知并传唤受援人黎某,当天受援人即主动投案。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二,受援人黎某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做了详细供述,坦白交代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供述一致、稳定。在庭审过程中,受援人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可见受援人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深刻反省。第三,案发后,尽管受援人黎某家庭经济比较拮据,但受援人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并赔偿了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被害人也予以了谅解。 2019年8月15日,万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援人黎某及其辩护人黄艳莉到庭参加诉讼。法院认为,黎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与法庭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相符,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提出黎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判决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件点评】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积极参与办案,认真阅卷,会见受援人,为受援人提出辩护意见。受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见受援人的犯罪行为和主观恶性都不大,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受援人也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进行合理赔偿,被害人也予以谅解。辩护人向法院请求从轻或减轻受援人的处罚程度,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