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陈峥因律所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3月19日,本行政机关在对驻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巡查检查中发现,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已不在原登记备案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1)办公。经本行政机关查实,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2月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1搬走,之后搬至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安兴商厦6017室。5月22日,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了住所变更备案材料。

【处理情况】

陈峥律师作为律师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不力的违法行为属实。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充分保障陈峥律师的合法权利,程序合法、正当。因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住所变更,本行政机关给予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本行政机关给予陈峥警告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司罚决〔2018〕7号 被处罚人:陈峥,女,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211243817。 2018年3月19日,本行政机关在对驻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巡查检查中发现,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已不在原登记备案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1)办公,本行政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对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8年3月21日约谈了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 经本行政机关查实,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2月,从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西里二区1-1搬走,之后搬至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59号安兴商厦6017室。5月22日,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向本行政机关提交了住所变更备案材料。 以上事实有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陈峥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记录、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律所基本信息页、西司罚决〔2018〕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本行政机关认为,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陈峥作为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依法承担对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管理责任。本行政机关已于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行政机关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作出给予陈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司法局或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西城区司法局 2018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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