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例背景】
部分已婚以及离婚的戒毒人员在吸毒被强戒后,会陷入自责和懊悔之中,开始意识到自己曾经的过错以及所导致家庭的危机。父母无人尽孝,子女不能抚养,家庭经济陡转直下,夫妻关系分崩离析,使得他们的心理状况比一般人脆弱敏感,承受更大的压力。戒毒人员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更易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困扰。追根溯源,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家庭中的民事纠纷,如因吸毒后产生的家庭矛盾、家庭变故甚至因变故涉及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等一系列民事纠纷。本案就戒毒人员梁某家庭变故,运用《民法典》开展法律援助,打消戒治顾虑,促进安心戒治。
【案例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戒毒人员梁某,男,40岁,江苏省盐城市人,独生子,已婚,大学文化。2019年5月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性格内向,不太喜欢与人交流。 家庭状况:父母是商人,配偶是护士,有个4岁女儿。自己在多个企业单位实习过后主动辞职,经营家中产业,家庭经济较宽裕,后来因交友不慎,加上做生意压力大,染上吸毒恶习,现被强制隔离戒毒2年。 精神状态:近一个月以来心情烦躁、紧张,注意力不能集中,康复训练时无精打采,习艺生产过程中也老是出错,加上失眠、早醒,食欲差,自己也很着急。与其他戒毒人员相处还算融洽,但据同戒反映,最近一个月沉默寡言,有时脾气暴躁,容易为小事争论不休。 个人陈述:梁某的配偶以其吸毒被强戒为由,提出起诉离婚,且坚持保留女儿的抚养权,对于当初婚后男方父母全款购买且只由男方一人署名登记的婚房,也提出了分割。作为家中顶梁柱,本应在家照应父母,养育子女,却因图一时之快不得不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心情沉重,尤其当妻子明确表示容忍不了必须离婚时,难以平复戒治生活中的情绪。 原因分析:家庭环境因素,梁某作为家中顶梁柱,在其接受强制隔离戒毒后,家里承上启下的重担无疑落到了其配偶的肩上,难免会出现心理落差,有不堪重负的想法,而梁某在入所戒治后,只是一味地向家人抱怨戒治生活的不适应,让配偶感觉其并未顾及过自己的感受,于是渐渐对婚姻失去信心,对家庭的危机产生逃避的想法。 (二)方案制定 1.全面了解情况,做好信息梳理。证据固定对于法律援助工作来说至关重要,相比于管教工作中所运用的戒毒人员信息,法律援助项目在初期阶段所需的信息很大一部分来源于戒毒人员自己的口述,因此,民警需要对其提供的信息认真做好审核分析,以及留存信息询问的具体过程(采取全程视频录像的形式,且在向其询问情况前,明确告知信息真实准确的重要性以及虚假信息的问责性)。 2.谈话疏导情绪,提供有效建议。戒毒人员首先是违法者,其次是受害者、特殊病人,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过程中,应当明确执法内容,民警所提供的帮助只能采取法律咨询的形式,仅限于民事层面,且尽量杜绝指导性意见,只能严格依据民事法律条例,进行解释分析,帮他们答疑解惑,理清其所需要维护的合法权益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 3.提供法律援助,打消思想顾虑。运用《民法典》法律条文以及司法解释,帮助戒毒人员梁某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并进行解读,打消梁某的思想顾虑,促进其安心戒治。在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时,尊重戒毒人员个人隐私。 (三)方案实施 1.全面掌握实情,进行疏导调解 针对梁某的配偶多次提出协议离婚,民警一方面稳定梁某戒治期间的思想和情绪,一方面多次为梁某和配偶安排过专门的会见,做过必要的劝说调解,但经多次调解未果,其配偶仍然向法院起诉离婚,戒毒人员梁某向民警提出法律援助的书面申请。 2.根据相关法条,提供法律援助 针对梁某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情况,安排戒毒所专业民警(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公职律师)对其进行法律援助。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由于该戒毒人员属于初次接受司法强制隔离戒毒,是否将其强戒之前的吸毒经历视为吸毒屡教不改,能否作为可判决离婚的理由,需根据法院的具体认定和司法实践。《民法典》中“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已破裂,且调解无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准予离婚:有赌博或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对于其中一方吸毒后暂时未出现复吸的情形,是否可以吸毒史为由判决离婚,不同地区的法官会有不同的判决,有些法官认为,吸毒行为本身就是严重破坏夫妻感情的行为,应准予离婚;而另一种观点则是,戒毒后未出现复吸则不属于民法典中的法定情形。通过这一法律解释,戒毒人员梁某表示理解,并对自己吸毒悔恨不已。 (2)梁某的女儿,从小受爷爷奶奶的影响较多,因此更倾向于留在父亲梁某身边,且主要因为此时已满4周岁,可自行选择,因此配偶能够争取到抚养权的可能性很低。《民法典》中“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协议不成,由法院据双方情况,按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子女,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按有利于女儿成长的原则,梁某还有半年解戒,并社会支撑系统完整,回归社会后表示正常工作,并对抚养女儿有强烈的愿望,法院应予以支持。 (3)《民法典》中“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个人的赠与,该不动产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若双方父母均出资,则不问登记署名是谁,按双方先前出资的份额进行分割。”梁某家庭的不动产权证明中只登记了梁某一个人的名字,女方既未出资,且没有登记名字,按照现行《民法典》中的规定,即便房产是在婚后购买,也不属于必须划分的共同财产范畴。若梁某的配偶无法证明自己也出资,则可以基本确定在离婚时女方对于婚房没有划分的权利。通过法条解释,戒毒人员梁某表示有信心保全资产。 (四)实施效果 通过法律援助,以及相关法条的解释,戒毒人员有了清晰的认知,表示自己的顾虑已经打消,一定安心戒治,争取早日回归家庭,担负起家庭责任。在一个月的观察期里,梁某表现良好,积极参与矫治活动,身心状态良好。
【案例思考】
戒毒人员因违反《禁毒法》被暂时限制人身自由,但自始至终依然是国家的公民,对于其拥有的合法权益仍然应当受到重视和维护,他们终究要回归家庭、重返社会,因此,面对强戒期间的戒毒人员,民警们的职责不仅仅限于督促其遵守所内各项规章秩序以及了解当代社会的禁毒形势,对于戒毒人员在事业问题上或家庭矛盾中所涉及的法律纠纷,也应给予力所能及的指导性帮助。 他们作为特殊群体,行动受限,再加上其所掌握的相关法律专业知识通常较少,所以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强戒期间,也很难完全靠自己去维护,这时就需要戒毒民警和社会帮教力量的适当介入,在法律层面帮其分析利害权责,在情感层面为其耐心疏导,在职责范围内尽最大努力去帮助戒毒人员消除困惑、化解矛盾,这样一来,不仅可以令他们稳定情绪、踏实戒治,更能够彰显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加深他们对当代法律的认识乃至认可,从而为其今后回归社会能够遵纪守法而夯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