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李某与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因对自己的形体不满意,于2020年4月某日在东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以下简称“门诊部”)进行大腿抽脂(脂肪抽吸术)。术后,出现双腿红肿、凹凸不平、大腿双侧有鼓包等症状。李某对抽脂效果不满意,认为手术失败,要求门诊部退还全部费用6.8万元。门诊部认为诊疗符合规范,不接受李某的诉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李某于2021年1月某日向某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以下简称医调委)申请调解。医调委征得门诊部的同意后,受理了该纠纷。

【调解过程】

开展调解之前,调解员查阅了美容抽脂的相关资料和涉及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要求,梳理出美容抽脂纠纷可能涉及的风险、问题以及责任。为了还原客观事实,深入全面了解案情,调解员组织医患双方开展面对面调解,当面沟通协商。 李某认为,抽脂手术非但未能使自己形体变美,反而出现双大腿有鼓包、腿部脂肪凹凸不平等症状,主张门诊部技术不过关导致手术失败,要求门诊部全额退还费用,否则将采取上访方式进行维权。门诊部认为,自身具备相应资质,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收费合理,手术是成功的。同时强调,抽脂效果因人而异,腿部脂肪凹凸不平等症状属于正常的并发症,一段时间后自动恢复,术前医生已告知相关情况,医嘱也已交待术后需护理,李某是否严格遵守医嘱会影响手术效果。门诊部表示,如过一段时间李某的症状未能自行恢复,可免费提供后续修补治疗服务。 为避免医患双方因分歧过大导致纠纷升级,调解员改“面对面”为“背对背”调解,深入了解双方对解决争议的真实想法和意见建议。沟通中,李某坚持要求门诊部全额退还费用,坚决不接受免费重做手术的建议。 调解员认为,双方存在较大分歧,需寻找调解的突破口。通过查看双方提交的资料,调解员发现,关于手术的记录仅有一份门诊病历,病历显示李某在2020年4月某日进行了一次抽脂手术,手术的吸脂量却未记录在病历本上。 随即,调解员找到门诊部有关负责人,向其指出病历记录不完整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违反了病历书写有关法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22年)第三条规定,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对于抽脂手术来说,手术的吸脂量不但关系到改善形体的效果,还是行政部门对此类手术分级管理的重要指标。该部分记录不完整,对判断门诊部是否违规和手术效果不佳的原因造成直接影响。二是本次吸脂手术可能超过该门诊部开展的项目范围。原国家卫生部办公厅2009年印发的《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规定,躯干吸脂量1000ml以下的属于一级美容外科手术,躯干吸脂量1000ml至2000ml的属于二级美容外科手术,躯干吸脂量2000ml至5000ml的属于三级美容外科手术,设有麻醉科及医疗美容科或整形外科的门诊部,能开展一级、二级项目,不得开展三级项目。在前期调查中,调解员了解到,现实中存在部分医疗美容机构为了抽脂手术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可能会加大手术中的吸脂量,但是吸脂量一旦超过2000ml就属于三级手术,其风险性大大提高,按规定,必须在美容医院以上级别的医疗机构才能开展。经查阅门诊部资质,其不具备开展三级手术的资质,而门诊部在病历资料中又没有记录吸脂量,造成无法确定李某进行的抽指术的手术级别,存在违反行政法规逃避监管的嫌疑。 调解员告知门诊部相关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由于门诊部没有按规范记录手术的关键数据,可能被推定为存在过错,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门诊部可能面临因举证不能而导致败诉的不利后果,希望门诊部慎重考虑,摆正态度,虽然此次没有造成李某身体上的实质性伤害,但其诊疗效果不佳、病历资料不全,希望门诊部能从此次事件中吸取教训,承担责任,诚实合规经营,避免矛盾激化。 同时,调解员再次与李某沟通,关心其身体恢复情况,适时安慰鼓励,引导李某依法理性维权。 通过调解员不懈努力,门诊部表示认识到了自身工作存在的问题,抽脂术后李某的不良反应虽属于该类手术术后正常情况,但其不良程度确实出乎己方意料,李某手术效果不佳,愿意全额退款。医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由门诊部退还李某6.8万元; 2.李某不再追究门诊部任何法律责任。 经回访,医患双方均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医疗美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但值得注意的是,医疗美容虽有着美容的称呼,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医疗行为,其风险性不容忽视。作为医方,必须严格遵守医疗规范;作为患方,要充分了解美容项目信息和医疗机构的信息,谨慎决策。 本案最终做到案结事了,关键在于调解员通过充分调查,掌握案件情况,认真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明确医方存在违规的嫌疑,并对法律后果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得到医患双方的认可,为定分止争打下基础。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积极发挥协商沟通的桥梁作用,促使医方明白,守法合规行医才是规避风险的唯一有效途径,不能对医疗美容手术心存侥幸,造成患者的痛苦。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