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曾上访的赵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本案受援人赵某,其丈夫席某原系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6月不幸病故,病故后由于所在单位已停业多年,各项事务无人管理,其丈夫死亡的抚恤金、丧葬费一直无法解决,而且赵某本人也没有工作,没有固定收入,两人的孩子正在上学,也需要经济上的保障。因为经济上的窘迫引起赵某多次赴省进京上访,后经有关部门劝解引导,赵某决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其问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赵某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赵某经济困难,符合援助条件,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孔令臣给其提供法律援助。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约见受援人了解案情,帮助指导其收集证据,研究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受援人赵某丈夫席某生前为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职工,1989年3月参军入伍,于1991年12月退伍后分配到被告单位工作。2017年6月14日,席某不幸病故。病故前工资仅发放到2015年2月,以后由于单位不景气,一直拖欠未发。席某社保仅缴至2008年年底。席某病故,丧葬费及抚恤金亦未发。承办律师先协助受援人到许昌市劳动人事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裁决确认了席某于被告单位具有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但对丧葬费和抚恤金认为超出了仲裁受理的范围,而未支持。 仲裁结案后,对于劳动仲裁委未支持部分又另案起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前,承办律师又对案件进行了分析研判,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职工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应由用人单位还是由社保部门支付?为此,承办律师查阅了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发(2007)64号文件《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等大量法律规定,从证据、法律政策上作好了开庭准备。 2020年4月28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亦无提交书面答辩,法院按缺席审理。庭审围绕本案争议焦点丧葬费、抚恤金应由社保部门承担还是应由单位承担进行,承办律师举证证明该单位自1994年以来未向社保部门为席某缴纳三金的证据,认为应由席某所在单位承担并据此发表了代理意见。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20个月的工资抚恤金和3个月工资的丧葬费,受援人对此十分满意。 作为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正常来说当事人收到结果满意的判决书工作任务即已经完成。然而此事并没有划上句号,承办律师继续跟进案件的执行,直至案件执行到位。原来被告单位许昌某实业有限公司由于长期经营不善,债台高筑,公司早已资不抵债。唯一的收入就是公司仓库和办公楼的租金。即使是这点营业外收入,也已经被公司的众多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公司仓库和办公楼的出租管理已由法院和有关部门交第三方管理。就受援人案件的执行,如果等其他先予执行债权人执行完毕在参与执行分配的话,执行款将是遥遥无期。受援人拿不到执行款,很容易又回到长期信访的老路上来,给受援人自身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伤害,给社会秩序的稳定埋下隐患。为切实保障受援人的利益不受损,承办律师不厌其烦地到有关部门和法院执行部门协商协调,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讲解法律,汇报情况。明确向有关人员反映,被告单位先期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大都是一般债权,而受援人的债权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职工债权,债权性质上要优于一般债权,应予优先执行。经过承办律师的不懈努力,受援人赵某提前参与执行分配,权益得到优先保障。受援人十分满意,此案案结事了。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职工福利待遇纠纷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死亡后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应由谁承担的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第17条,如果用人单位依法向社保部门为职工缴纳了“三金”,那么,职工死亡后,应由社保部门向死者亲属支付,否则,应由用人单位支付。本案由于被告没有向社保部门给其缴纳“三金”,因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案件本身并不复杂,难就难在案件的执行。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肩负着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案结事了,多方共赢是案件办理的最高标准,此案法律援助律师能够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千方百计解决问题,实现了法律援助律师的价值,彰显了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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