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某,男,1986年1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汝州市。201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8年4月5日止。
【依法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接收情况 2017年6月8日,汝州市司法局收到了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对罪犯王某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后,经核查,法律文书完备,向人民法院送达了回执。 2017年6月8日,汝州市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经查看法律文书,发现该罪犯是聋哑人,立即向王某某发送短信联系,王某某也回复了短信,工作人员通过与其短信沟通,告知社区矫正相关规定,但王某某表示其在绍兴办事,暂时无法返回汝州。6月9日,矫正科工作人员再次通过短信与王某某联系,告知其报到的要求及不报到要承担的后果,他回复尽快回汝州报到。 6月12日,王某某到汝州市司法局报到。汝州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为顺利办理入矫手续,根据王某某的情况,特邀请汝州市某某学校的手语老师到市司法局协助,社区矫正科工作人员在手语老师的帮助下,为王某某办理了入矫手续,并通过手语老师告知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监管规定,要求其三日内到大峪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二)组织宣告情况 王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母亲、手语老师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为给王某某上好接受社区矫正的第一课,司法所会同村委会干部、王某某母亲、手语老师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某宣读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告知其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迁居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矫正教育的自觉性(以上宣告在手语老师的配合下进行)。
【小结】
接收入矫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区矫正机构进行教育矫正的起始。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某依法接收入矫,让其感受到了社区矫正的严肃性,使其认识到了自己是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最主要还是针对不同的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入矫宣告,通过入矫宣告、教育,增强其在矫正期间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的意识,促使其遵纪守法,成为守法公民,顺利融入社会。本案例由于社区服刑人员是聋哑人,司法行政机关通过邀请手语老师参与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宣告和矫正工作,确保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