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詹某某与束某某等人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5年,芜湖县开始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2018年3月起,进行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4月,詹某某到村委会要求对其承包经营的10亩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但村委会发现,詹某某申请确权的10亩承包土地,之前已由与詹某某同组的束某某等6户经营耕种多年(6户耕种面积各不相等),现6户村民也要求确权登记。根据芜湖县人民政府有关第二轮农地集体承包土地确权登记的文件规定,对存在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承包土地可暂不予登记。詹某某及束某某等6农户因为10亩土地确权登记问题,发生了激烈争执。 2019年3月,詹某某向芜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之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通过 调解方式解决可能效果更好,于是将案件委托芜湖县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见后,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詹某某认为,芜湖县于1995年进行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时,该10亩土地是由他承包,有芜湖县农村集体土地第二轮承包经营合同书为证。这些年,他虽然将10亩土地交由同组的束某某等6户耕种,但这不代表放弃了承包经营权。他和6户的关系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关系或代耕关系,而非转让关系,只是双方没有转包费的约定。该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到充分保障,归于其名下。束某某等6户则认为:该10亩农村集体土地于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确实是分在詹某某户的名下。但很快,詹某某就与6户达成了口头协议,将该10亩土地分割转让给6户分别承包经营。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合同,但整个村组村民都可以证明。当年6户村民没有给付詹某某土地转让费用,是因为当时粮价低、未实行税费减免政策,承包土地没有多少利益,如果不精心劳作和管理,甚至会亏本。现在詹某某要求将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他名下,是因为现在承包土地已没有了过去的税费负担,即便自己不种,流转于他人承包,每亩每年收益也在500多元。加之一旦土地被征收还能获得一笔可观的补偿收益。詹某某的行为违背当年的约定,他们坚决不同意。 调解员调查了解到,芜湖县1995年第二轮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之后,由于当年承包集体土地上税费未减免,承包集体土地收益少,很多人都将承包的集体土地交由他人耕种,然后去城市做生意发展,詹某某当时也是其中一员。经调查证实,他于1996年3月的一天夜里来到自己的村组,在村组村民的见证下,通过口头约定将该10亩土地分割给了束某某等6农户承包经营。为此,詹某某还特地买了两条香烟散于同组村民,以此让全部到场村民作个见证。束某某等6户村民耕种这10亩土地之后,无论在税费没有取消之前还是之后,都一直在精心耕种经营,詹某某与6户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相应转让费或转包金的约定与收取,20多年相安无事。 调解员进一步了解到,6户村民在耕种该10亩土地期间,花费了很大的农资投入,加之土地税费,之前很长时间亏本耕种。20多年来,若不是他们持续的投入,坚持耕种,该10亩土地早已抛荒。引发此次纠纷的原因是:一是芜湖县要对第二轮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二是前期“商合杭”高铁从该村通过,村内部分土地被征收,被征地农户不仅领到了征地补偿款,还有失地农民保险,这10亩土地未来有被征收的可能,牵涉到可观的土地收益。 调解员在大量调查走访之后主动找到了詹某某。詹某某刚开始态度十分强硬,认为:这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全部确权登记于他户名下,甚至表示要上访解决问题。对詹某某的要求,调解员并没有正面予以回答,首先指出了詹某某前期为讨要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与6户村民发生肢体冲突,到村书记家堵门等行为的不当,劝说其应尽量友好处理村邻关系。待詹某某认识到自已先前的不当行为后,调解员向詹某某进行了事实的还原和法理分析:1996年3月,詹某某是主动找束某某等6户协商的。当时,詹某某确实说过:“我承包的土地不种了。谁愿种,谁就把土地上的税费担下来就可以了。”虽然,詹某某与6农户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但20多年来,承包土地有税费时,6农户无怨无悔地承担;承包土地无税费时,詹某某也一直未提租金一事,这么多年未表示异议,可以推定詹某某是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意思,且有村民的见证。正是詹某某当年不太明确的表述,造成6农户在内心一直认为詹某某将该10亩土地承包营权转让于他们。6农户前期的亏本经营,特别是20多年来的投入,也应当充分考虑。而且正是由于6农户当年的承担,才使詹某某走出农村放手在城市发展,取得现在的成功。经过长时间的交心、释法,明理,最终,詹某某慢慢低下了头,诚恳地表示,都是乡里乡亲的,平时家里做大事还有人情往来,这事自己可以让一步调解处理。 在与詹某某有效沟通后,调解员将束某某等6户约到了一起。调解员先是认真地倾听了他们的述说。在6农户心态平和后,调解员分析道:1996年是詹某某主动找的6农户,要将10亩土地交由他们耕种。虽然詹某某还向其他到场的村民散去了两条香烟作为见证,但双方并没有文字的合同约定,仅凭“将十多亩土地交由你们耕种”这句话,并不能在法律层面准确表示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承包土地转让需经村委会同意,而这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协商事宜未经过村委会同意,因此法理上这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无效的。但是20多年来,是在詹某某的主动要求下耕种了该10亩土地,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财力,使得该10亩土地不仅没有抛荒而且成为良田,应有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障。调解员对过往事实的公正还原,让6农户对调解员有了充分地信任。调解员看时机成熟,告知6农户,经过前期的工作,詹某某也真诚地认识到了大家当年的担当,也就此向你们表示感谢,表示愿就该1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与各位友好协商解决。 6农户在了解到詹某某态度的转变,特别是在听到调解员法理分析后,心态终于也发生了变化,最终一致表示,只要詹某某能让步,他们也会让步接受调解。

【调解结果】

在“背靠背”调解打下良好基础的前堤下,调解员适时将七户邀到了一起。各方气顺了,心态也平和了,在调解员进一步引导下,纠纷也快速有了调解的结果。詹某某与六农户分别达成协议: 1.10亩土地的2/3面积归由詹某某名下确权登记,6农户耕种土地1/3面积在各自名下确权登记,计算面积单位为亩,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一位。 2.各方不再因此事发生新的争议和矛盾。 经调解员回访,按照约定并经村委会同意完成了10亩土地确权登记,各方未再发生矛盾纠纷。

【案例点评】

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呈多发态势。本纠纷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角度来看,应将10亩土地全部确认在詹某某名下。但这样一来,束某某等6户20多年对该土地的投入和付出未得到有效认可,结果可能失衡,6户及其他村民就很难认可纠纷处理的公平、公正性。通过人民调解,纠纷不仅得以有效解决,更是兼取了良好的法律与社会效果。 在调解方法上,调解员没有急于求成,把功夫先下在对事实的调查上,下在对当事人的分头疏导上。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紧紧依靠“访、疏、情、法、让”五个字开展调解工作。访,即通过深入走访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疏,即通过分别疏导让当事人心态平静,回归理性。情,即通过亲情的唤醒,让纠纷的处理合情合理。法,即在调解中依靠法律,不突破法律底线。让,即为纠纷当事人寻找到各自退让的空间。认真加倾听,批评加引导,沟通加引领,有效的乡情喧染,得体的法理宣传,让纠纷当事人都能明了自已的退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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