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吴春蕾因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8年10月15日,我局在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公路局西侧二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吴春蕾正在此处东房内坐班承揽业务,当场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处理情况】

2018年10月15日,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以吴春蕾律师涉嫌存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依法对吴春蕾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经查明,吴春蕾律师以上违法行为属实,有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吴春蕾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吴春蕾基本信息等证据证明。2018年11月6日,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决定对吴春蕾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 附: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司罚决字[2018]第02号 被处罚人:吴春蕾,男,xxxx年出生,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510419609。 住址:xxxxxxxxxxx。 2018年10月15日,本机关在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公路局西侧二楼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北京道盛律师事务所吴春蕾律师正在此处东房内坐班承揽业务,当场告知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10月15日,本机关以吴春蕾律师涉嫌存在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2018年10月16日上午9时,本机关依法对吴春蕾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 经本行政机关调查核实:吴春蕾律师在北京xx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到北京市顺义区大东路公路局西侧二楼东房坐班接待、承揽业务。 以上事实有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吴春蕾身份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北京市司法局律师管理系统吴春蕾基本信息等证据佐证。 本机关认为:吴春蕾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以外设立办公室、接待室承揽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6日决定对吴春蕾做出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顺义区司法局 2018年11月6日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