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柳某,男,1989年10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2016年8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6年9月20日,柳某到荆门市东宝区司法局报到,由子陵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
【被依法给予警告的情况】
(一)发现、认定行为 1.柳某自2016年9月20日入矫以来能够按照东宝区司法局的安排参加集中学习,定位电话抽查基本正常,能按时汇报思想动态,服从司法所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比较端正,社区服务也均能按时参加。 入矫近一年来,柳某均有较好的社区服刑表现。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柳某的认罪、悔罪意识开始淡化。2017年8月下旬,工作人员发现其在思想状态、行为表现上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开始出现电话关机、无人接听等现象,在对其个别谈话教育时,他流露出“只要我不偷不抢,大错不犯,司法所就拿我没办法”的错误观念,消极对抗司法所对其监管和教育,不能很好地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 2017年8月28日,子陵司法所工作人员通知柳某,要求其在8月29日参加司法所组织的社区服务活动。但柳某无故拒不参加活动,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采用电话、微信的方式与他联系,均没有回应。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其父亲告知其尽快到司法所报告,但柳某并没有按要求报告,当月也未上交思想汇报。 2.对柳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形的调查取证,并制作调查笔录。结合柳某出现的无故不接电话、不按时参加社区服务、不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等情况,8月31日,子陵司法所向东宝区司法局建议给予柳某一次警告处分。区司法局接到子陵司法所报告后,迅速指派工作人员前往柳某所属村委会了解相关情况,在与其父亲(其社区矫正保证人)交谈过程中得知其因家庭琐事与父亲发生了矛盾,已经离家一周未归,经多方劝说,柳某于9月2日赶回家中。在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的共同教育下,柳某向父亲承认错误并保证再不离家出走。柳某未按规定随身携带定位手机,且未按时上交思想汇报,有明显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符合“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规定给予警告的条件。 (二)给予警告情况 2017年9月6日,东宝区子陵司法所填报《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提请东宝区司法局对柳某给予警告处分。9月8日,东宝区司法局经过集体评议,局领导批准,作出警告决定,出具《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三)文书送达情况 2017年9月10日,东宝区司法局在子陵司法所会同柳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向柳某宣读并送达了《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并要求柳某在警告决定书上签字。在警告决定书送达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柳某进行了一次训诫谈话,告知其违反社区矫正相关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的严重后果。 训诫谈话后,东宝区司法局心理咨询师对柳某进行了一次心理干预。通过心理咨询,暴露出柳某在认知上出现了偏差,与父亲的矛盾只是整个变化的导火索或者说是外部诱因,通过柳某的自述,心理咨询师发现其内心存在一定的困惑:一方面归因出现偏差,将自己现实生活中的各种不顺都归因到他人和社会,表现出绝望的心理,生活态度颓废消极;另一方面对待社区矫正的态度出现了偏差,自身角色身份意识不强,造成不能遵守矫正纪律。 东宝区司法局与子陵司法所沟通后达成共识,决定对柳某的矫正方案进行调整:一是调整心理矫治方案,帮助其更好的了解自我,消除心理抵触情绪;排解消极情绪唤起对生活的热爱;消除不良生活习惯树立积极的生活目标;建立守法心理,增强自控能力,由心理咨询师进行跟踪矫正,及时调整方案;二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措施,让其父更多的参与到对柳某的监管教育中来,由其父将其带到工地,父子俩同吃同住同干活,24小时不脱离社区矫正保证人的监管。 (四)警告的效果情况 在对柳某下达警告决定书后,柳某接受社区矫正的态度明显端正,对自己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份意识和悔罪意识明显增强,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 (五)给予警告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7年9月11日,东宝区司法局工作人员将柳某的警告决定向驻东宝区司法局检察室的工作人员进行了通报。 (六)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对柳某的这次警告,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也起到了震慑和教育作用。在9月份的集中学习中,东宝区司法局将柳某作为反面典型进行了警示教育,柳某本人也当众作了反思汇报。这次的集中教育对其他的服刑人员起到了很好的教育作用,在其后的两天学习中,全体社区服刑人员都能做到按时报到、认真学习并及时上交思想汇报。
【小结】
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正初期、中期、后期会有不同的心理变化、行为表现,我们应针对其不同时期、不同时段有针对性的加强监督管理。对于监管难度较大的社区服刑人员,司法所不仅要加强日常监管,还要根据其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表现和事实,及时依法给予警告,促使其增强接受社区矫正的意识,矫正其错误行为,自觉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