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汤某等38人系广西某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汤某等38人任劳任怨,但水电公司自2018年1月起开始停止支付工资。2018年11月22日,汤某等人与水电公司就工资支付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但水电公司在签订协议后,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2019年4月25日,汤某等人以被申请人水电公司未及时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被申请人水电公司提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从2019年4月23日解除劳动合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顺利讨回劳动报酬,汤某等人向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经贺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核,决定对汤某等人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广西守初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进承办此案。承办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收集了相关证据,与申请人一起到贺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仲裁请求: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被拖欠工资共517755.4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90214.02元。 在庭审中,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依法履行出庭职责,在庭上出示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发表仲裁代理意见:关于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本案申请人已经书面向被申请人提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申请人相关人员也在通知书上签字表示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被申请人存在未及时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事实,因此,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理有据,请仲裁委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2.关于支付拖欠工资的问题。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签订了《协议书》,但由于被申请人对协议书内容没有如期履行,属于违约。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请人人应当足额支付申请人工资,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3.关于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被申请人广西某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理应依法为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综上,申请人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经贺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4月23日解除;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补发工资等合计1127256.31元。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涉及群体性讨薪的案件。广西某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拖欠汤某等38名员工工资达一年多时间,虽经协商达成支付工资和解协议,公司却未履行协议,员工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给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本案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向仲裁庭提供了用人单位欠薪的证据,依据法律规定代理受援人申请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广西某水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欠薪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得到仲裁庭的支持,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