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浙江某有限公司实现破产和解提供法律服务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三工汽车公司”)成立于1988年5月30日,是一家专门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处行业为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标准件、机械配件制造、销售;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业务。主要生产销售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机油泵、点火开关三大系列产品。三工汽车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人民币。 随着近年来三工汽车公司经营情况恶化,且申请人对外担保数额巨大,被担保公司也出现大量破产、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形。致使三工汽车公司面临大量的诉讼风险,同时需要清偿担保债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据审计,三工汽车公司共负债务3.32亿余元,其中主债务1.86亿余元,对外担保债务1.46亿余元。公司的资产已经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若不及时对债务进行清理,必定会严重影响企业的发展,甚至出现连锁反应波及多家资金链、担保链上企业,致多家企业破产,成为瑞安经济发展的巨大拖累,并由此带来社会的不稳定。 申请人在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机油泵、汽车点火开关等产品的生产上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生产加工能力。在守住如俄罗斯LUZAR、PEAKAR,美国GMB、AAP,玉柴集团、维柴动力等核心客户的基础上,申请人有能力增加新的优质客户,以提升产量,提高利润额度,通过破产和解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的权益,将各方的损失降到最低,摆脱经济困难。

【争议焦点】

为最大限度地挽救企业,优化资源配置,保住企业强大的经营能力,让企业获得重振旗鼓的机会,鉴于三工汽车公司现有资产难以清偿到期债务,严重缺乏清偿能力,三工汽车公司决定启动破产的程序。为科学地分析企业结构和走向,制定合理的破产方案,三工汽车公司特委托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对企业的破产做全盘策划,最大限度地保障债务人权益,保护各债权人利益。

【律师代理思路】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7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95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据此,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债务人自身便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和委托人的想法,代理人认为本案具有破产和解的可能性,通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协商,减免债务数额及延缓债务履行期限,既能使债务人摆脱了担保链困境、避免破产,又能达到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秩序,兼顾当事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目的。于是代理人积极整理破产和解思路,着手落实相关事宜,得到市政府、金融办的大力支持,并为此召开专题协调会。2016年8月23日,品和所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正式递交三工汽车破产和解申请书及和解协议草案。2016年12月7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期间,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自身债务转贷或分期全部清偿;对外担保债务中已经破产或被起诉的被担保企业债务,清偿率10.27%;对外担保债务中还正常经营的被担保企业债务继续担保。该草案经会议表决通过后,瑞安市法院认为,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三工汽车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几个问题,这些问题在和解协议草案中并没有得到调整,建议债务人将这些问题调整后对和解协议草案进行修改。于是代理律师征询各方意见,对和解方案做出积极调整,2017年2月,会同管理人协商修正和解协议草案,将对外担保债务清偿率提高至18.77%,并经债权人表决通过,6月5日,瑞安市法院认可三工汽车和解协议的和解方案。历时十余月,三工汽车破产和解方案最终得到瑞安市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2017年6月16日,管理人将公司公章、财务账册、资产归还给三工汽车,企业逐步恢复经营,一个负债数亿元、濒临破产的企业,在破产和解下获得重生。

【案件结果概述】

2017年6月5日瑞安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1破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 认可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附件); (二) 终止浙江三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解程序。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和解的申请主体限定于债务人,其他任何利害关系人均不得提出和解申请,法院也不得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债务人对自身资产负债情况及偿还能力、债务人企业营运有无维持的价值和可能最为清楚。请求债权人做出让步减免、延缓债务,以维持债务人继续经营,也只能由债务人诚恳提出,债权人才能同意和解,展开的谈判才会向和解成功迈进,否则即使进行到一半,无法达成合意,只能被动转为破产清算,功亏一篑。 代理律师认为,破产和解的法律性质是“和解契约说”,即和解协议是由债务人提出申请,经债权人同意和法院认定的一种契约。债务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行为为要约,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行为为承诺,债权人与债务人通过彼此妥协、互相谅解形成的意思表示为和解协议成立要件,法院裁定认可是和解协议的生效要件。破产和解契约的形成是债权人妥协的结果。破产和解的契约属性清楚地表明了破产和解制度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立法定位,即破产和解是通过债务的减免或延期偿还,通过恢复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以达到清偿债权人的最终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契约时,债权人可以径直要求债务人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则必须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破产和解立法也正是以债权的保护为立法目标,围绕如何保证债务人按照和解协议偿还债权而设计。债权人会议手握和解协议能否通过的生杀大权,即使和解协议存在损害企业利益、工人福利或导致社会公共利益无法实现的情况,法院也无能为力。债权人并不关心债务人的生死,只关心其如何能在和解中得到更多补偿。债务人不过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的工具,这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的一种客观结果。

【案例评析】

三工汽车是温州市重点骨干企业、瑞安市星级企业,在汽车发动机冷却水泵、机油泵、汽车点火开关等产品的生产上具有雄厚的技术力量和生产加工能力。近年来,三工汽车受对外担保所累,致使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据审计,三工汽车共负债务3.32亿余元,其中主债务1.86亿余元,对外担保债务1.46亿余元。如直接清算,普通债务清偿率仅为8.79%。通过破产和解,对外担保债务清偿率提高至18.77%,增长了9.98%,债权人获得了比破产清算高于1460万元的清偿。 律师的介入迅速推动了三工汽车公司破产和解的进程,和解协议的认可与执行实现了债权人与债务人“双赢”的良好局面,既避免了债务人因受困担保链泥潭而被迫宣告破产,让拥有雄厚经营实力的企业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促进瑞安经济的稳步发展,又减少了破产清算造成的贬值和破产清算所消耗的偿债成本,维持了债务人资产利益,使债权人获得远高于破产清算更大数额的清偿。

【结语和建议】

和解制度的产生多少缓解了传统破产法的僵硬性和片面性,标志着破产立法的救济重点由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利益的进一步倾斜。破产和解对担保债务繁重的企业具有较大的操作可能性,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较大的斡旋空间,能够很好地避免债务人破产,维护地区经济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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