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蒙县杜某等村民与薛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4月初,阜蒙县某镇某村杜某等20多名村民群情激愤,围堵在镇政府门口,声称本村村民薛某在自家房后私自筑坝,导致大家正常的农田作业路被堵塞,要求镇政府快速给予解决,并扬言如不尽快解决,就到县政府集体上访,现场异常嘈杂。为避免处理不当引发村民集体闹事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镇政府立即责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调解员介入调解。为防止事态激化,安抚情绪激动的村民,调解员向村民承诺马上介入调解,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一定会尽快给大家一个满意的答复,并疏导村民们回家等候消息。随后,调解员立刻进村向村干部及当事人详细了解情况。原来,薛某家房后毗邻杜某家的承包地,中间有一条自然形成的流水沟。后来杜某扩边展沿,将流水沟填平耕种,几天来,恰逢大雨,由于流向改变,雨水倒灌淹到了薛某家的房屋,造成经济损失2000余元。薛某一气之下,私自在房后筑坝,将这20多名村民的农田作业路堵死。调解员迅速摸清案情,认定村民们反映的情况属实,于是果断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

因为村民们世代同村居住,如果不能及时化解纠纷,一旦留下积怨,可能给村子日后安全稳定埋下隐患。从表面来看,薛某的筑坝行为是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直接导火索,劝说薛某拆除堤坝是解决这起纠纷的关键所在。但有因才有果,归根结底杜某擅自填平流水沟导致雨水流向改变才是这起矛盾的根源所在,如果杜某的行为不被纠正,薛某即使一时推平了堤坝,日后雨季来临,还是可能因雨水倒灌问题再次引发矛盾。 调解员在客观分析上述情况后,本着积极协调、防止激化的原则,立即展开调解行动。 调解员首先找到薛某,劝导其抓紧拆除堤坝。调解员指出,虽然对薛某遭受的损失表示同情,但他却不能因为自己受损失了就不顾其他村民的利益,这种一堵了事的不理智行为和杜某一样,都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既然因杜某私自截水,致使雨水倒灌其房屋造成损失,他应该找杜某协商或向有关单位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由杜某承担民事责任,却不应该私自筑坝,影响村民们通行。调解员进一步讲解法律知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七条也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薛某私自筑坝影响他人通行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以上法律规定。然而,倔强的薛某态度很坚决,坚称“我也不起诉,我也不拆坝”。对薛某的首次调解无果而终。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杜某,指出杜某私自填平流水沟,导致薛某家被淹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告知杜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七十六条:“引水、截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杜某的行为对薛某的合法权益构成损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杜某应该纠正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而杜某则认为,填平流水沟是经村干部允许的,况且赵某(系镇政府工作人员)对自己填平流水沟已经以破坏小流域治理为由罚款300元,认为填平流水沟的事已经了结,自己不应该再承担责任,并且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对薛某与杜某之间的纠纷,调解员只能进一步引导其走诉讼程序解决。按照法律程序,对杜某有起诉资格的人只有薛某,而薛某却坚持不起诉杜某,20多名上访村民又吵嚷着要到县里告状。面对这种紧张复杂的局势,调解员一面稳定村民情绪,一面思考着解决的办法。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村干部看到问题没有解决,没与任何部门商量,就找了一辆铲车强行去推薛某的筑坝。结果,铲车被薛某扣下。这下,薛某的态度更加强硬了,说村干部是“乱闯民宅”,矛盾纠纷进一步升级。当调解员火速赶到现场时,铲车已经被薛某扣留。在安抚了薛某愤怒情绪后,调解员向村干部指出,强制执行权只有法院有权依法行使,村里的这种行为只能是“雪上加霜”。面对这一环套一环的“连环案”,调解员深知,化解这起纠纷的关键还是要从薛某这里打开突破口。调解员不厌其烦地做起了薛某的思想工作,在剖析法律责任的同时,劝他要以和为贵,不能因为一时赌气,破坏了与村民们乡里乡亲几十年的情谊,甚至反目成仇。村干部的行为固然不当,但也是出于担心其他村民们再起干戈,发生其他过激行为。私自筑坝虽然解决了自己的难题,却堵了乡亲们的路,更是堵了大家的心,得不偿失,劝他应该采取正当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调解员摆事实、讲道理,设身处地为他想办法、找措施,两个多小时后,薛某终于松口了。

【调解结果】

由于调解员劝导及时到位,最终,铲车被放行,薛某与20多名村民签订了调解协议,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到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薛某按照协议将坝推平,在自家房后重新采取了防护措施,恢复了村民的农田作业路,20多名村民的权益得到保障,这起群体上访事件经调解员的耐心疏导,及时圆满地得以解决,村民们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虽然稳定了事态,但为了不留后患,彻底解决问题,薛某和杜某之间的矛盾也必须及时解决。在调解员的说服和安排下,薛某将杜某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杜某恢复河流原状并承担赔偿责任,最终维护了薛某的合法权益。

【案例点评】

本案例中,矛盾纠纷因截水筑坝阻碍通行而引起,如不及时解决很可能形成积怨,演化成群体性事件。调解员迅速查清事实,分清责任,首先解决了20多名村民上访的问题;接着明法析理,不仅剖析法律责任义务,更是从邻里乡亲和谐稳定的道德感化出发,对薛某进行耐心教育疏导,一起环环相扣、错综复杂的纠纷案得到成功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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