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孙某某,男,1979年12月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25日,被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6月9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三万元。2012年3月21日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于2014年5月20日及2015年12月25日分别被裁定减刑一年,现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7年11月1日,罪犯孙某某向监狱提交假释申请,并由其妻子徐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义务。为此,监狱委托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对罪犯孙某某假释后居住地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2017年11月10日,黑龙江省佳木斯监狱一监区一分监区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组织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会议认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并获得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孙明明财产性判项罚金三万元已全部缴纳,实际服刑刑期已过二分之一,且剩余刑期较短,已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建议提请假释,并报请监区长办公会审核。 2017年11月13日,经佳木斯监狱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假释建议书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7年11月17日,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司法局通过与其家人、邻里及司法所全面了解认为:罪犯孙某某有固定住房,有经济来源,其爱人徐某某具备保证人资格,能协助执行机关对孙某某进行监管、教育,不会给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同意罪犯孙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017年11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意见以及监区审核意见,认为罪犯孙某某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同意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7年11月21日,佳木斯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罪犯孙某某提请假释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佳木斯监狱将其卷宗材料一并呈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进行备案;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统一监狱意见予以备案,并在监狱内公示7个工作日。 2017年12月10日,佳木斯市合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孙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 2017年12月13日,佳木斯监狱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孙某某假释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孙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按规定将假释卷宗及相关材料提交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3月21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对罪犯孙某某的犯罪情节、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财产性判项执行情况以及假释后生活来源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多方面综合考量,可认定罪犯孙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裁定,对罪犯孙某某予以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