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崔某与北京市密云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北京市密云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武某来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事情源于1985年某村创建村办企业装订厂,1991年7月发包给村民王某,后王某因病及经营问题于2011年11月又转包给任某、崔某二人,合同期至2024年7月某日止。因村里整体规划,需要占用装订厂,但因合同问题产生纠纷,于是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武某找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能够尽快解决这起纠纷,为实现村里整体规划争取有利时间。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在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式提出书面申请调解之后,对纠纷的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原来这起纠纷原合同甲方为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乙方为王某,合同期为2004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2004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租金为每年17000元整,2014年8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每年递增5%。但后来因王某身体原因,把装订厂的设备和合同期内自己的经营权卖给任某、崔某,任某、崔某不承担2011年11月15日之前的债权债务,王某共欠款77083元人民币。 因为涉及某村整体规划,镇调委会高度重视。在纠纷正式调解前,镇调委会于2018年1月某日邀请该镇3名公益律师一起针对本纠纷进行会商,分析纠纷存在的法律问题。经分析,本案有两个纠纷点,一是转包未经过村委会同意,效力存在瑕疵;二是对于王某欠合作社的欠款由谁负担。 在找准纠纷的切入点后,西田各庄镇某股份经济合作社正式提出申请,镇调委会开始受理纠纷。于2018年2月某日进行调解前的调查工作,得知:村里同意给予崔某、任某一定经济补偿,至于王某的欠款,也愿意遵从王某与崔某、任某的协议,不再追究任某、崔某。又通过了解得知:崔某、任某是以25万元的价格转包过来的,希望村里按剩余承包期每年补偿100000元损失,并将任某、崔某后期购置设备回收。 在镇调委会调查结束后,镇调委会结合纠纷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如下调处措施:一是结合《合同法》相关条款向当事人说明转包合同的效力存在问题,使崔某、任某认识到合同的有效性是经不起推敲的;二是在崔某、任某认识到合同效力问题后,以情入手,说明股份合作社不让他们受到损失;三是希望崔某、任某从本村的长远角度入手,如果规划得以实现,对这个村的每一名村民都是获益的,他们将成为村内整体规划得以顺利实施的功臣,最终促使调解协议的达成。 制定完调处方案后,镇调委会正式进入调解,在调解正式开始前,镇调委会对相关调解纪律进行重申,调解员首先要求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陈述想法:“整体规划是村里的机遇,作为社长,希望为了咱们村的事业,终止合同,给予任某、崔某适当补偿”。这无疑是给崔某、任某吃了一颗定心丸,村里并没有想无偿收回装订厂。然后,在镇调解员的主导下,进一步深入调解,使崔某、任某认识到装订厂作为村办企业,转包是需要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的,而崔某二人与王某的转包协议在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进行转包,事后也未加盖公章进行追认,转包协议效力存在瑕疵,致使村集体债权无法实现,损害了发包方的利益。崔某、任某听调解员这么一分析,也认识到了合同存在的瑕疵,愿意把装订厂交回集体。 调解员看纠纷有了转机,又变换了调解的角度,对某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说:“既然任某、崔某同意交回装订厂,村里也不能让个人受损失,因为他们也是村集体的成员。”并打消了双方诉讼的想法。这让任某、崔某从心底开始支持、配合调解的继续进行。接下来,调解的方向就是赔偿的具体数额了,任某、崔某提出:合同还有六年到期,一年既得利益100000元,六年600000元。调解员一看,要这样就无法继续调解了,打断了崔某、任某:“你们这个要求不合理,先不说这个装订厂合同效力问题,抛开王某所欠集体的承包费,你们接手后,一直也未交过承包费,一年17000元左右,自2014年以后递增5%,大概有100000元多的承包费。”然后,调解员又询问了村经济合作社装订厂的规划范围的用途,是否给村里费用,一年具体给多少费用,得知装订厂规划上是一个展区,属于公益事业,但是村里争取到一年60000元。这下调解员心里有了底儿,给当事人双方算了一笔账,开发的公司给村里的钱和任某、崔某欠村里承包费的钱相抵后,剩余200000元,给二人作为补偿。但崔某、任某认为补偿数额低,调解员又从长远角度做二人的思想工作:实现村里的整体规划,对村集体、对个人都是一个经济的带动,今后村里打造好了,来旅游的人多了,民俗事业就发展了,到时候村民就能够足不出户就可以在家赚钱,村里人也会感激崔某、任某二人对集体的贡献。随后,调解员又在200000元的基础上,适当给二人增加30000元补偿,征求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经过前期调解工作开始前疑难纠纷会商和之后调解正式开始,一场为实现村里整体规划而发生的合同纠纷以最少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得以化解,双方共同签订了调解协议书。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任某、崔某与王某之间的某装订厂转包协议终止; 2、由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次性补偿任某、崔某经营性损失人民币230000元整,人均人民币115000元整; 3、任某、崔某将装订厂营业执照、公章交回某股份经济合作社,公章交回前装订厂的债权债务由任某、崔某二人自行承担。

【案例点评】

在本案中,涉及村办企业转包的效力问题,未经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同意,承包人私自转包,效力上存在瑕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解决合同纠纷共有4种方式。一是用协商的方式;二是用调解的方式;三是用仲裁的方式;四是用诉讼的方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行协商无法解决纠纷后,比较了诉讼和调解的方法,通过诉讼的方式从时间、精力、经济成本上,都无法快速实现村内整体规划,所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想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找到镇调委会。在本案纠纷的调解中,调解员通过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并查明事实厘清相关法律问题,找准村办企业转包未经过村集体同意的瑕疵,又从大局考虑,对崔某、任某二人耐心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人民调解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为某村整体规划得以实现争取了有利时间,从而进一步提升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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