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徐某某,男,1965年9月12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1999年6月30日徐某某驾驶大货车在浙江省宁海县西店镇茅洋村路段时,与停在车道上装货的浙BE1103号车相撞,造成三人当场死亡,案发后弃车逃逸。2011年11月10日投案自首。2012年11月23日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10月30日起至2018年4月29日止。该犯于2012年12月5日投入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8月19日,安徽省天长市司法局出具了“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案件办理过程】

监狱于2016年4月25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徐某某假释。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发生交通肇事故后弃车逃逸,造成3人当场死亡和5人受伤,本案中未有罪犯徐某某赔偿材料,也未有被害人谅解,不符合假释条件。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浙05刑更1393号刑事裁定,裁定对罪犯徐某某不予假释。针对法院裁定不予假释的理由,监狱一方面做好教育引导工作,督促该犯补充证据材料;另一方面监狱主动联系原判法院,了解有关民事赔偿的事项。经过努力,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向监狱提供了“(2001)宁民初字第2685号、2686号、2687号、268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相关民事赔偿全部由徐犯原工作单位“安徽省天长市运输公司”承担。2016年6月20日安徽省天长市运输公司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决定不再向徐某某于经济追偿,对其先前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完全谅解,望其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有了相关新证据后,监狱再次启动对该犯的假释呈报程序,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请罪犯徐某某假释。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0月28日,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罪犯徐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以(2016)浙05刑更2764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徐某某准予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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