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遗嘱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XX年XX月XX日,一位姓王的先生到鹿寨县公证处来咨询办理遗嘱公证,称自己现在神智清醒,为防止今后发生意外,特来询问公证人员办理遗嘱公证的程序以及办理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据了解,王先生结过二次婚,原配妻子系覃某,王先生与覃某共同生育有四个子女,儿子甲,女儿乙、丙、丁,王先生与覃某已于1987年离婚。1991年王先生与陶某再婚,二人共育有二个子女,即戊、庚。王先生的父亲王某某,母亲罗某分别已于1993年、2003年死亡。王先生称自己与妻子陶某名下共同共有四套房地产,希望将属于自己份额部分财产在百年之后由陶某、王戊、王庚三人继承。 听完王先生的情况,公证员首先把公证遗嘱的意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办理遗嘱公证所需要提供的材料以及办理公证的法定程序等详细讲解给老人听,后根据老人提供的材料、本人亲笔书写的遗嘱为其办理了遗嘱公证。王先生对于公证处表示了感谢。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房产的价格上升了,亲情的温暖却下降了,子女对父母房产的关注上升了,对父母生活的关心却下降了,这“两升两降”在老人与子女之间引发了众多围绕争夺房产的纠纷,而老人往往会因精力有限和法律知识欠缺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社会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老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房产权益。对于遗嘱公证,人民群众应该清楚认识到以下几点: 一、改变传统观念。 遗嘱并不是遗言。许多老人认为订立遗嘱就是在订立遗言,以为立遗嘱就是要向儿女交代后事,普遍有较早立遗嘱是不吉利的想法。其实这些想法是一种对遗嘱的误解。遗嘱是《继承法》规定的一种法律行为,内容以处理遗产为主,并不是所谓的临终遗言。遗嘱既可以在身体健康时立,也可以在临终时立。 二、树立维护自己合法权利意识。老人要树立自己的财产所有权者意识,坚持自愿订立遗嘱,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自由决定遗嘱内容,确立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老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订立遗嘱是实施权利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受胁迫,威逼下所订立的遗嘱并非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合法性是不被认可的。 三、及时、清晰、合法订立遗嘱。立遗嘱是一种法律行为,既然是法律行为就必须要具备法律所要求规定的要件。如: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合法清楚等等。有的老人在身体十分虚弱时、临终时、患有重病时才想起立遗嘱,这个时候也能订立遗嘱,一般是采取他人代书或者口头的形式订立遗嘱。但是这种情况下老人一般意识不清、思维混乱,甚至口述不清楚以及无法签名或者独自按压手印,这样就对所立遗嘱内容的有效性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四、注意选择订立的方式。立遗嘱有不同方式,一般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录音遗嘱等。《继承法》对此有相关的规定与要求,这里不再一一说明。其中在众多一种形式中公证遗嘱是最具法律效力的遗嘱,最为规范。 五、内容合法、准确、完善。遗嘱的内容要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内容要完善,措词要简练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晰。遗嘱中所涉及内容要避免以下几种错误:处分不属于自己个人合法财产的他人财产。例如处分和妻子共有的财产中属于妻子的财产份额;剥夺继承人中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 (如未成年人、残疾子女等)的继承权;涉及财产之外的事等。遗嘱内容要表明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的基本状况,处分的财产情况 (如房产坐落门牌、面积等),订立日期等均要具备。措词要准确,书写或打印要清楚,不得涂改。 六、对订立的遗嘱注意保密。老人订立遗嘱后,遗嘱内容要注意保密,遗嘱书也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或被别人篡改。虽然遗嘱中篡改的部分无效,但是会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七、生前可以撤销或修改遗嘱。遗嘱是一种单方的自愿、真实处理自己合法个人财产的法律行为,老人在立遗嘱后,完全可以撤销或修改前一个遗嘱,可以再立一个新遗嘱。公证遗嘱也可以撤销或修改,但必须到公证处去撤销或修改。在存在多个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桂X证字第X号 申请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鹿寨县X镇X巷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遗嘱 兹证明王某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及公证员助理莫某的面前,在前面的《遗嘱》上签字、按右手拇指印,并表示知悉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王某的遗嘱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 X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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