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二转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XX年X月X日上午,王小二与其母亲刘某以及王一、王三、王四、王五共六人来到本处申办王某、胡某遗留房产继承权公证。 经公证员调查了解,被继承人王某与胡某系原配夫妻关系,在王某名下有座落于吉林省洮南市辖区房产一套系王某与胡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于20XX年因病死亡,胡某于20XX年因病先于王某死亡。王某与胡某二人共有五名子女,即长子王一、次子王二、三子王三、长女王四、次女王五,无养子女及非婚生子女。王二于20XX年死亡,王二与刘某系原配夫妻关系,二人共有子女一人王小二。另,王某与胡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本人死亡,王某在其配偶胡某死亡后一直未再婚。王某、胡某、王二三人生前均无遗嘱以及遗赠扶养协议,亦没有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被继承人无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王小二要求继承上述遗产。 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公证证明材料具体如下: 1.洮南市公安局颁发给王小二的身份证、户口簿。 2.辖区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王某、胡某及被转继承人王二的死亡注销证明各一份。 3.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生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主要是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婚姻、子女、父母等第一顺序继承人情况,内容比较全面、严谨。 4.被继承人王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份。 5.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生前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继承人王某在被继承人胡某死亡后未再婚证明。 6.王二生前所在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王二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证明; 7.王二以及其配偶刘某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 8.当事人提供的房权证、土地证原件以及房管部门出具的该房产信息表 9.王一、王三、王四、王五、刘某的放弃继承声明书; 当事人提供的公证材料内容比较完备、充分,申请人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异议,申请的公证事项属本处业务范围及本处管辖,符合公证受理条件,公证员予以受理,并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建立了公证卷宗,对当事人告知了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注意事项。公证员在涉密接待室分别与几名继承人进行谈话,制作了谈话记录。告知办理此公证的法律责任,王一、王三、王四、王五及刘某均表示愿意承担因办理公证产生的法律责任,自愿放弃继承。 其后,公证员先后几次到相关单位和部门,对当事人提供的被继承人和被转继承人的婚姻、家庭成员、第一顺序继承人基本情况等主要证明材料进行核实,针对该证明材料的主要内容制作了调查核实谈话笔录,相关单位有关负责同志对证明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调查核实谈话笔录上签名。 最后,公证员草拟了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审批员进行了审批。该公证从受理、办证到核实、审批,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的要求,公证员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吉洮证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小二,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孙子,是被转继承人王二的长子。 被继承人:王某,男,一九三四年五月十八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洮南市XX办事处XX组。 胡某,女,一九三四年八月七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洮南市XX办事处XX组。 被转继承人:王二,男,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吉林省洮南市XX办事处XX组,是被继承人的次子。 公证事项:转继承 申请人王小二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于二O一九年某月某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交了下列证明材料: 洮南市公安局颁发给王小二的身份证、户口簿; 洮南市公安局XXXX派出所出具的王某、胡某、王二的死亡注销证明各一份; 洮南市人民政府XXX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王某父母的死亡证明、胡某父母的死亡证明、王某和胡某的子女证明、王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 洮南市人民政府XXX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王二与刘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王小二有几名子女证明; 洮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出具的王小二系独生子女证明; 洮南市房产管理处颁发给王某的编号为吉房权证洮字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洮南市土地局颁发的编号为洮2001国用第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权证》; 洮南市房屋管理中心档案科出具的《房产信息表》; 继承人王一、王三、王四、王五、刘某出具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胡某遗产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不动产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实,并对继承人进行了询问。同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申办公证的法律后果进行了告知,现询问结果如下: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〇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胡某于二〇〇二年十月九日死亡,被转继承人王二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死亡。 二、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生前遗留有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一处,此不动产座落在吉林省洮南市XXXX办事处XX组,砖瓦结构,建筑面积:XX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吉房权证洮字第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证编号2001国用XXXX号。 三、被继承人生前有五名子女,长子王一、次子王二、三子王三、长女王四、次女王五。 四、根据被继承人王某、胡某及被转继承人王二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王某、胡某及被转继承人王二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王某、胡某及被转继承人王二没有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继承人表示上述陈述属实,并自愿承担举证及陈述虚假的法律责任; 五、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是王甲,于XX年X月X日死亡;被继承人王某的母亲刘甲,于XX年XX月XX日;被继承人胡某的父亲是胡乙,于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胡某的母亲是孟乙,于XX年XX月XX日死亡;被继承人王某在被继承人胡某死后后未再婚。 六、被转继承人王二的配偶是刘某,王二有唯一子女:长子王小二。 七、转继承人王小二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上述遗产; 八、继承人王一、王三、王四、王五、刘某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死者王某、胡某共同所有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遗产应由王某的父亲王甲、母亲刘甲和胡某的父亲胡乙、母亲孟乙及被继承人的子女王一、王二、王三、王四、王五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王某、胡某死亡,继承人王一、王三、王四、王五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遗产,所以被继承人王某、胡某的遗产应由其次子王二继承。 因王二在继承开始后实际取得遗产前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王二应继承上述遗产权利转移给王二的合法继承人。王二的合法继承人有其配偶刘某及子女王小二,因刘某自愿放弃继承权,故由王小二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王某、胡某遗留的上述遗产由王小二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洮南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O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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