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男,1980年9月7日出生,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2016年11月1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以(2016)京0112刑初第816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于2017年3月22日调入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一)委托社会调查:根据《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对拟提请假释的罪犯,监所应当认真核实罪犯居住地,并提前书面委托其居住地的区县司法局,对罪犯的居所和生活来源、家庭和社会关系、服刑前的一贯表现、性格特征、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监管条件、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意见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2018年5月21日,监狱致函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对罪犯张某居住地情况和假释社会影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监狱于2018年7月2日收到北京市通州区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显示:“经调查,罪犯张某捕前一贯表现较好,家庭具备帮教条件,居住地村委会同意张某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张某被裁定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存在不良影响较小,居住社区对其假释无反映。” (二)召开假释评估会:监区办案干警通过查阅档案材料、法律文书、社会调查评估报告,找罪犯本人、同班罪犯谈话和询问干警等方式,制作调查笔录,填写《拟假释罪犯再犯风险评估量表》。2018年7月3日,监区召开假释评估会,对该犯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认为该犯无前科劣迹,法院认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同时平时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其家中有父母、妻子和女儿,家庭有固定住房和稳定收入,家庭关系和睦,家属表示愿意接纳并对其进行监督,村委会同意其在本地区适用社区矫正,且对该犯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为较低风险。经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同意对其提请假释,并将评估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 2018年7月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评估材料审查后,认为评估材料真实、评估人数符合要求、评估项目分数正确、服刑期间无信访反映,同意报监狱假释评估工作委员会评审。 2018年7月9日,监狱召开假释评估会对罪犯张某的假释意见进行了评估,经监狱假释评估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张某无前科劣迹,原判刑期较短,法院认定其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家庭关系和睦,有固定住房和稳定收入,家属表示愿意接收并对其进行监督和教育,村委会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且对该犯进行《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评估为较低风险,同意对其呈报假释。会后,监狱将评估结果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驻监检察室进行通报,驻监检察室未提出异议。 (三)启动假释提请程序:2018年7月11日,依照《北京市假释工作规定》,北京市良乡监狱二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张某提请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张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张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积极执行财产性判项,服刑期间已全部执行完毕。另查,未发现该犯存在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企图获得调动、岗位安排、计分考核、评定奖励、减刑假释机会的问题。2017年12月获表扬奖励,2018年6月获表扬奖励。无处罚。经监区假释评估小组集体评估,依据《拟假释罪犯再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结果,该犯属于较低风险。截至2018年7月,该犯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目前剩余刑期为1年2个月18天,该犯实际执行刑期、奖励和剩余刑期均符合适用假释规定。监区全体干警一致同意对该犯提请假释。 (四)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区集体评议会后,监区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案卷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假释的建议适当。 (五)监狱评审会评审及公示:2018年7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应邀列席会议,会上未提出异议。会后监狱按照规定在监区及监狱候见室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及其亲属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六)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提请假释条件,监狱提请假释程序符合规定。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七)监狱长办公会审定:监狱于2018年8月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审议,认为罪犯张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张某假释的决定。 (八)移送案卷: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罪犯张某假释案卷材料移送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将提请假释建议书副本及案卷材料抄送至北京市刑事执行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9月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对罪犯张某裁定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