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周某帆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初来到我处称其父亲周某銮已于上个月去世,周某銮生前在某银行留有存款一万多元。因周某銮因病去世突然,未及时告知家人其银行卡密码,现周某銮的妻子何某荣想将银行卡中的存款取出,银行告知其需要周某銮的继承人办理一份继承权公证书才能取款。因何某荣年岁已高且腿脚不便,故差其儿子周某帆先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的事宜。经询问,周某銮的父母均已早于周某銮死亡,周某銮的配偶是何某荣,其夫妻共生育有子女二人,分别为女儿周某燕和儿子周某帆。了解情况后公证员告知周某帆,根据小额遗产继承的规定,周某銮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来办理继承权公证,只需一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来公证处申请,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无需全部到场,委托授权给该申请人办理继承即可。公证员同时向周某帆告知了办理适用简易程序的继承权公证所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根据公证处的要求申请人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该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公证员审核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后,为其办理了该公证,经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周某銮生前未立有公证遗嘱,依法为当事人出具了继承权(简易程序)公证书。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是指由一人或数人申请,对被继承人名下累计遗产数额相对较少的存款(贰万元内)、养老金、公积金等资产进行继承的公证活动。在当代人追求便捷高效的新形势下,被继承人遗留的小额财产继承适用简易程序来办理公证就很有必要,一方面既提高了公证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又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是“只跑一次”的典型表现。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仅用于申请人领取和保管遗产,依据《继承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申请人领取遗产后,应当妥善保管,并作出承诺与全体继承人分割所领取保管的遗产,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仅限用于申请人领取该笔遗产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事由,不作为他案认定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霞证内字第XX号 申 请 人:周某帆,男,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街道某大道某号某幢某室。 被继承人:周某銮,男,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址:福建省霞浦县某街道某大道某号某幢某室。 公证事项:继承权(简易程序) 申请人周某帆因继承被继承人周某銮的小额遗产,于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向我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以下主要证明材料:身份材料、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财产证明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1、被继承人周某銮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 2、被继承人周某銮遗留有存放在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某支行的活期存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壹佰壹拾叁点捌肆元(13113.84元)及相应利息,帐号为XXXX。 3、申请人系被继承人的儿子。 另据申请人周某帆陈述并确认: 1、被继承人周某銮生前就上述遗产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就上述遗产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 2、经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公证查询,周某銮没有公证遗嘱。 3、被继承人周某銮的父母亲均已早于周某銮死亡,其妻子是何某荣,共有子女两人,即周某帆和周某燕。 4、现何某荣、周某帆、周某燕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周某銮的上述遗产,何某荣和周某燕委托周某帆申请继承的相关事宜,并代为领取和保管。 根据上述事实和申请人陈述,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周某銮的上述遗产由何某荣、周某帆和周某燕共同继承。现由申请人周某帆代表全体继承人何某荣、周某帆和周某燕领取、保管被继承人周某銮名下的存款,并负责分配给全体继承人。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申请人周某帆领取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由无效,勿引用作他案认定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霞浦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