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冯某某,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捕前住香港,因犯走私毒品罪于2003年5月29日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7月25日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六监区服刑改造,刑期执行至2025年2月22日止。 2016年10月底,冯某某出现咳嗽伴全身乏力,且在2016年11月初监狱组织的年度体检中发现白细胞升高,被监区送到监狱医院住院治疗。经监狱医生的检查和诊治,初步认定冯某某可能患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由于监狱医院的医疗设施设备有限,无法进一步检查和诊断其疾病,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11月22日将冯某某送到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检查和治疗,并委托医院对其进行病情诊断。2016年12月16日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对冯某某的病情诊断结果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高血压病2级(中危组)、乙肝病毒携带者等。 2016年12月27日,广东省东莞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根据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的诊断结果,鉴定冯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议对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监狱罪犯病残鉴定小组的提议,广东省东莞监狱立即启动了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办理程序。经审查,冯某某捕前户籍所在地在香港,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关于为香港籍贯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有关问题的批复》(司狱字〔2008〕246号)中“如果香港籍罪犯在内地有亲属愿意担任保证人,且其亲属居住地公安机关愿意监管,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办理罪犯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必须有大陆的亲属作为保证人。 广东省东莞监狱刑罚执行部门人员立即与冯某某的父亲、姐姐等亲属联系,告知冯某某病情和监狱拟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以及需要提供现居住大陆的亲属作为保证人等情况。经联系了解到,冯某某所有直系亲属现均已经移居香港,无法作为保证人。其姐姐提出能否由户口和居住都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的堂弟冯X明,作为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保证人。广东省东莞监狱在对家属提供的保证人进行资格审查时发现,冯某某与冯X明的亲属关系只有某某村民委员会出具手写证明材料,并无其它直接(如户口本)或间接(如法律文书)的证明材料,无法确认冯X明就是冯某某的堂弟。根据司法部《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保证人是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必要条件,因担保主体资格无法确认,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无法进入下一步程序。 而与此同时,冯某某病情不断恶化,随时可能有生命危险。在无法通过冯某某家属取得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广东省东莞监狱结合实际,经过充分的咨询和评估,向上级主管部门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出能否在不违反法律、同时又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通过公证处公证亲属关系的方式来确认冯某某和冯X明的亲属关系。因公证书具备明确的法律效力,获得了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批准同意。根据广东省监狱管理局的批复意见,广东省东莞监狱通知冯某某的亲属到公证部门,进行亲属关系公证。 2017年1月20日,冯某某的堂弟冯X明带着由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到广东省东莞监狱办理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担保人手续。为核实冯X明提供公证材料的真实性,广东省东莞监狱向东莞市东部公证处发出正式函件了解公证情况,并派出警察前往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进行实地了解、核实。2017年2月8日广东省东莞市东部公证处正式复函监狱,确认了该公证书真实、有效。 在确认冯某某与冯X明的亲属关系后,广东省东莞监狱通知冯X明到监狱签署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书。2017年2月9日,广东省东莞监狱六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集体讨论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经讨论全体警察一致认为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2月10日,广东省东莞监狱向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发出《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调查评估委托函》,并向该局通报保证人担保的相关情况。2017年2月28日,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出具了的《东莞市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表》,认为冯某某病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保证人及家属愿意监管照料,同意接收冯某某进行社区矫正。 为强化法律监督,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广东省东莞监狱主动邀请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办理全过程进行监督。2017年2月20日,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驻监检察室检察官,一同前往广东省监狱中心医院共同对冯某某进行面视审查,并由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出具《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意见书》,认为冯某某的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法通[2014]112号)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2017年3月1日,广东省东莞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议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讨论一致同意提请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3月6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审议一致同意向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提请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2017年3月20日,广东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3月27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下,广东省东莞监狱与广东省东莞市司法局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办理了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交接,并移交相关材料。 暂予监外执行是为了让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在狱外能有更好的治疗机会,在与亲人团聚、接受家人照料中尽快恢复健康,是我国刑事政策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长期以来,港澳台籍罪犯因无法提供大陆亲属作为保证人,而无法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在冯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办理,是广东省第一例通过公证亲属关系并成功担保的案件。通过把公证审查列入程序审查和实体审查环节,以公证促公正,为港澳台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供了实践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