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黄某(化名),男,1993年 7月出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2015年4月2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年2017年4月17日止。2015年4月21日,黄某到临潼区司法局报到,由指定的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黄某高中辍学后,一直没有工作,父母均在家务农,本人无所事事,就在社会上闲荡。
【事实认定情况】
(一)2015年4月21日报到后,司法所发现黄某存在不进行电话汇报,不参加集中学习,在未请假的情况下私自越界等情况,司法所工作人员均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到司法所谈话,临潼区司法局分别于2015年9月14日、2015年10月29日两次对黄某下达《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书》。2016年6月15日,黄某因涉嫌吸毒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抓获,并于2016年6月16日决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二)根据有关法律、“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陕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具体规定条款,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社区服刑人员黄某违反社区矫正规定的情况,依法、及时、全面地收集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其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事实。
【建议情况】
(一)按照“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司法所收集了相关证据,向临潼区司法局提交了《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通过临潼区司法局会议研究,2016年6月20日,临潼区司法局依法向临潼区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 (二)2016年7月4日,陕西省临潼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 (三)临潼区司法局提请撤销缓刑过程中自觉接受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监督。临潼区司法局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和临潼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和临潼区公安局。
【收监实施情况】
(一)临潼区司法局收到临潼区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后,在临潼区公安局的协助下,会同临潼区司法所到西安市强戒所,当面向其宣读了裁定书和收监决定书,并及时进行了收监。 (二)利用本案例对其他社区服刑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讲明社区服刑人员黄某不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无视法律的威严,最终的后果就是收监执行。
【小结】
像黄某这样的社区服刑人员,不认罪悔罪,对相关监管规定和法律置若罔闻,必须通过监禁刑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如果放任,极有可能再次犯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