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茄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茄某,男,1996年11月生,初中文化,农民,居住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2015年3月2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考验期限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09日止。

【事实认定情况】

依据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茄某应按照矫正方案要求,于2017年12月28日和2018年1月4日向司法所周电话报告,但其并未进行电话报告,经司法所查找落实得知茄某于2017年12月22日因赌博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查获,后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对茄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一千九百元罚款的处罚。

【建议情况】

(一)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茄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服从社区矫正管理工作,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情节严重,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已不具备继续实行社区矫正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及《云南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对象茄某撤销缓刑。 (二)提请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隆阳区司法局在提请对茄某撤销缓刑的过程中自觉接受隆阳区人民检察院的监督,邀请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隆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委员会提请茄某撤销缓刑的评审会议,并于2018年1月10日将《撤销缓刑建议书》抄送隆阳区人民检察院、隆阳区公安分局。 (三)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决定的情况 2018年2月24日,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对茄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决定执行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二年。

【收监实施情况】

(一)实施收监具体过程 隆阳区司法局于2018年2月24日接到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撤销茄某缓刑决定收监执行裁定后,当日立即组织工作人员到司法所,在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的大力协助下,将正在司法所进行社区服务的茄某押送至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向茄某宣读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裁定书。宣读完毕后隆阳区司法局在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某派出所民警的大力协助下,立即将茄某押送到了保山市隆阳看守所。 (二)收监过程中接受人民检察院监督情况 2018年2月24日,对茄某实施收监执行过程中,隆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派员,全程随同隆阳区司法局将茄某押送至保山市隆阳看守所,对收监执行过程中还提出指导监督意见。 (三)利用本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情况 2018年03月23日,隆阳区司法局某司法所组织辖区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警示教育学习活动,结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通过深刻剖析茄某收监执行案例,指出社区矫正对象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若出现在矫意识不强,矫正态度不端正,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自身心存触犯法规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等情况发生,最终将面临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结果。通过开展警示教育使辖区所有社区矫正对象增强了身份意识,端正了改造态度,摒弃侥幸心理,积极主动遵纪守法,不跨越法律法规底线,争取顺利回归社会。本次集中警示教育在社区矫正对象中引起较大反响,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成果。社区矫正对象纷纷表示将增强自身的在矫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时刻保持警钟长鸣,绝不重蹈茄某覆辙。

【小结】

社区矫正对象茄某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例,一方面树立了刑事执行的严肃性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对于不服从管教、以身试法的社区矫正对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依规收集证据材料,及时向原判法院提请撤销缓刑的建议,使违规的社区矫正对象及时受到其应有的惩罚。另一方面是在对违法违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处理的同时,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应大力开展正反面典型教育,充分发挥警示教育作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学习讨论,对社区矫正对象敲响警钟,警示在社区矫正期间不能心存侥幸,增强身份意识、在矫意识,如果胆敢以身试法那么将会被依法撤销缓刑,重新执行监禁刑,从而提高社区矫正教育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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