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固原监狱服刑人员马某的教育改造案例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男,1989年生,初中文化程度,宁夏固原市人,2015年马某因绑架、强奸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余刑七年六个月。 2018年7月26日,马某因琐事与同犯打架被监区给予禁闭处罚,并且处罚时即将报刑,处罚后表扬清零并将减刑分改为负900分,这一处罚直接影响其两次减刑机会。禁闭结束后改造消极,并且有伤害他人倾向,挑衅他人与自己闹矛盾意图影响他人改造并放弃自己的改造路,被监区设定为顽危犯。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马某出生在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父母都是实实在在的农民,家境贫寒,马某为家中最小的孩子,其父亲在城区打工,找到一份环卫工人的工作,用微薄的收入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由于生活的压力和本身不会教育孩子,只会打骂体罚,每次惹父亲生气时都会受到父亲的暴打,母亲有时还会帮着父亲一起打,儿时的经历给他留下了犯错就要挨打,暴力是解决问题最好的方式。 (2)社会经历:马某从小深受家庭的影响,性格叛逆,小学时候就喜欢打架,村子里的大人几乎都来过其家找过家长,甚至动手打过马某。小学时便学会抽烟,村子里的大孩子带他看暴力影片,周围的不良社会青年也带他去各种娱乐场所瞎混,经常夜不归宿,初二的时候辍学开始混社会。 家人的长期不关心和周围环境混乱,长期混迹于社会,缺乏教育,经常出入酒吧、夜总会等娱乐性场所,伙同他人组织卖淫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马某于2015年7月14日调入宁夏固原监狱服刑改造后,初时能够完成个人劳动任务,但 2018年因与他人打架被监狱禁闭、严管四个月,严管解除后,失去两次减刑机会,对改造失去信心,甚至于自暴自弃,抱有严重世自我毁灭和毁灭他人心态。 (1)对法律观念的淡薄。 马某自身文化不高也不善学习,对法律常识的匮乏和对监规纪律的不懂,没有意识到自己平时的不好习惯给自己带来的影响,导致其认为在监狱服刑犯点错误是正常的,没什么大不了的。 (2)家庭原因。 马某自入监后,父母很少来看他,认为他是家里废人,给家人蒙羞。父母的不关心,导致其内心孤独,表面上自己满不在乎,其实内心也渴望家人的关心。刑期较长加上内心负担大,缺乏家人的鼓励,内心失落感较强。 (3)自身原因 马某是一个冲动且报复心极强得人,对自身的缺点和错误又没有正确的认识,遇事考虑自己问题少,埋怨别人多,心胸狭隘,内心压抑时不会用正常的渠道排解和诉求自己内心苦闷,性格属于倔犟类型,对人和事自认为有自己的判断标准,自己认为的想法一定是正确的,自己认定的事情,不会轻易相信别人,认定的事情要去做也不考虑后果。成长经历也使自己习惯以自己为中心,稍有不悦,便觉得是他人过错。 3、心理行为表现 监狱对其入监时的心理进行了测试,监区也对其进行了心理评估,经个性测验综合分析:攻击性强,具有很强的报复性,不关心他人,情绪不稳定,自己内心所想也不愿向他人倾诉,对人抱有敌意,具有攻击性,思想过于偏激,自己所经历的事不能有效解决,就会考虑极端的解决方式,并为此付出行动。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认知因素:由于马某对法律意识淡薄,加上自身对所犯罪行觉得判决不公,在入监前放任自己,不服人管,恶习形成时间长,教育过程中也是口服心不服,自身想法偏激,不易转变。 (2)性格因素:家庭关爱较少,教育方法简单粗暴,使马某性格暴躁,偏激,考虑问题爱钻牛角尖,对于自己的错误不思悔改,无法做到与人换位思考问题。多方面原因让明某养成不听人劝,自我放任,只图一时痛快的不好习惯。在教育过程中抵触情绪,抗改情绪隐隐在心中压抑,甚至于有主动犯错而受到处理,逃避改造,逃避他人的心理。这种自暴自弃的心理自入监以来就一直埋藏于内心,不愿接受别人的教育。 (3)心理因素:马某不健康的成长环境对一个少年的内心种下了一颗罪恶的种子,对于社会的怨恨,家人的冷漠,和自认为的法律不公,导致其对社会报复性强,行为偏激,自己所思所想就一定是正确的,认定的极端行为就会为之筹划、准备。性格过于傲慢、倔强,不易接受他人劝告。自身不愿相信他人,内心的苦闷常年无法与人倾诉,不良的暴力影像和不良习惯导致自己接受了太多负能量,在黑暗中寻找自己的认同感,抱有自己不能好过也不让他人好过的厌世心理。 5.矫治方案 教育改造是一个思想意识由叛逆向顺应转化、心灵由罪恶向纯洁转化的过程。大多数服刑人员通过民警的管理教育能改造成为新人,但也有少数服刑人员对抗意识强,恶习较深,不仅个体难以改造,同时还影响整个群体的改造秩序和质量,是改造工作中的难点。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其现实改造表现,监区民警决定对症下药,制定详细的矫治方案,让马某珍惜良好的改造环境,踏实改造,爱惜自己,遵守监规纪律,争取最后一次减刑,早日出狱,回报社会,做一个守法公民。 (1)加强法律法规教育。让马某对法律法规有一个认知,让其明白法律是针对每个人,而不是只针对与少数人,法律是人民的法,不是任何人的私有物品,它是具有公平公正性,任何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自身确实认为法律不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申诉,也要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监,寻找线索为自己申诉,而不是自暴自弃。 (2)加强监规纪律教育。为马某讲清监狱改造罪犯的宗旨,规章制度,让马某重新认识监狱,认识监狱改造的宗旨,使其遵守监狱规章制度,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使服刑人员身份意识入脑入心,从思想上灌输法律法规,从行为上矫治不良行为,加强行为规范教育和管理,促使明某走出思想误区,走出对监狱管理的误区,接受管理教育,踏实改造,早日回归社会。 (3)营造良好的改造氛围。马某内心压力大,内心苦闷,无人倾诉,也不愿相信他人。对此,监区民警改变直接简单的教育方式,加强心理疏导,循序渐进,站在明某的立场审视明某,走进明某的内心,使其敞开心扉与民警诉说其改造的困难,了解透彻,寻找解决方法。组织集体健康快乐的活动,并让其在活动中扮演重要的角色,让其在集体中找到认同感。监舍中让其他人多关心,多了解,多倾听明某的想法和内心。 (4)加强亲情帮教。由于马某在狱内很少见到家人,对家人对自己的冷漠产生怨恨,但内心也是渴望像他人一样被家人关爱。监区对其这种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计划,主动联系其父母来接见,并给其父母做了心理工作,其父也转变了想法,认为自己之前的方法过于粗暴,简单,愿意用柔和的话语,真实的情感去帮助孩子改造。使其能够感受到家庭的温暖。 (5)强化劳动改造。培养其希望和信心,开展劳动技能培训,通过悉心的技术指导和帮助,让马某把劳动改造不再作为一种负担,而是表现自我能力的途径。 (6)开展针对性的心理矫治和阶段评估。针对矫治过程中,对马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的教育,加强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行为疏导。通过随时随地的拉家常式的谈话,创造轻松,随意的谈话环境,使马某放松对了监狱警官的敌对心理,逐渐引导其倾诉了内心的想法和苦闷,引导其合理的发泄不良情绪,释放心理压力,稳定其改造情绪,在此基础上,通过讲故事,道常理,说名人励志轶事等多种形式,在思想上帮他逐步认清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引导其审视自己的行为,反思自己的过往,找出自身存在的问题,自省自身的主观恶性,从认罪中树立悔罪的信心和决心;加强心理矫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敢于对生命负责,对家庭对社会负责,使他看到生活的希望。 6.预期矫治目标 (1)增强守规守纪意识,减少违规违纪现象,努力增强其自我控制能力和行为规范意识。 (2)加深矫治认知能力,加深明某对监狱管理的认知和理解,使其思想意识得到一定改观,人格得以健全,使其内心深处感受到自信和尊重,从内心达到自我改造的目的。 (3)提高自信心,努力提高明某的自我认同感,使其得到他人的认可,能够与他犯融洽相处,能够自觉服从监狱管理,有效杜绝其自伤自残行为的发生,消除其危险性。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的教育矫治,马某目前已放弃报复他人、报复社会思想。把对自己认为处罚不公而预报复他人的思想转变为努力改造。马某明确表示将严格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并写出了改造决心书和改造计划,积极参加监狱以及监区的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民警安排的劳动改造任务,与他人关系也得到极大的改善,他希望通过自己的积极改造能争取减刑,早日回归社会,回归家庭。目前,马某改造心态稳定,民警充满了信任和感激,对未来的改造充满信心。 通过这个案例,监狱民警深刻体会到:教育工作复杂多变,针对不同的人要有不同的方法,摈弃简单粗暴的老方法。教育改造绝不是死搬硬套,不断学习,深入到罪犯群体中,掌握心态,才能找到解决方法。把罪犯打哭骂哭不是正确方法,通过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把罪犯说哭才是本事。让罪犯相信警察,问题也就解决一半了,这就需要在教育罪犯中必须细心,保持耐心,放下架子,帮助罪犯解决问题,使其坚定改造信心,不能只是完成罪犯管理常规性工作。教育转化手段要多种多样,了解罪犯最真实的想法,站在罪犯的立场上,从他们的角度来看问题,才能走进他们内心。不断地去悉心教育,让他们感受到关心,找到正确的自我认知,才能努力改造自己,努力做一个守法守纪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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