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杨某工伤赔偿 行政诉讼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杨某原本是河南省平舆县某乡村民,现年52岁。2013年杨某和平顶山市一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农民工劳动合同,后被该公司派遣至本市某新型建材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6年,杨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某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申报工伤,工伤认定书下来后,杨某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7月22日,某劳务派遣公司与杨某解除了劳动合同。某新型建材公司与杨某达成协议支付其39000元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016年12月22日,劳务派遣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杨某38829.12元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迟迟没有支付。杨某找到劳务派遣公司要求解决,公司说已经申报了,但是平顶山市医保中心不支付。杨某又去医保中心询问,医保中心说单位停保了,不能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杨某为此事拖着伤残的右腿不知道跑了多少趟,单位和医保中心相互推脱,就是不解决问题。无奈,2017年5月份,杨某到平顶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在中心值班的卢向丽律师接待了杨某。卢律师为其分析案情,让其回去收集打印工伤前12月平均工资,上网查找2015年平顶山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查看证据材料后,卢律师发现医保中心不仅没有支付杨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而且之前已经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少了2万余元。八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当按照杨某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5410.185元支付11个月共计59512.035,而医保中心只是支付了38829.12元,少付20682.915 元。 2017年5月24日,卢律师为杨某书写了申请书,要求医保中心支付杨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并补足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之后,将申请书以EMS的形式邮寄给医保中心,卢律师亲自指导杨某填写快递单据,并保留快递底单,要求中国邮政短信回复投递状态。 邮件寄出后两个月,医保中心没有回复。卢律师帮杨某准备诉状及证据材料,以医保中心为被告,劳务派遣公司为第三人到新华区法院行政庭申请立案。立案后,杨某向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因杨某申请援助案件为因工伤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案件,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且受援人提供了经济困难证明,市法律援助中心立即审批并指派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案,该律师事务所指派前期已经做了大量工作的卢向丽律师作为杨某的一审诉讼代理人。2017年10月25日,该案件开庭。医保中心以劳务派遣单位已经停保,无法支付工伤医疗保险为由答辩,并指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数额是依据劳务派遣单位申报的,他们没义务核实,少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应由医保中心支付。而第三人答辩说,杨某的工伤医疗申请已经报给医保中心了,是医保中心不给支付;工伤保险基数是按照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申报的,而不是按照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的,而且劳务派遣单位还不认可杨某提供的工资数额。 卢律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本案证据据理力争:1.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2.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十二条规定“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3.根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3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基数不实造成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4.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涵XXXX号文件规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以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资为基数。被告及第三人应当支付伤残补助金差额,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本通知规定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综上,用人单位故意少交工伤保险费,医保单位疏于核实缴费基数,二者都存在一定量的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开庭后,卢律师与法官积极沟通协商此案的处理办法,法官明确表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第三人承担,但因为是行政案件,法院不能判决不是行政单位的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杨某需要走劳动人事仲裁途径解决这个问题。停保后医保中心无法网上支付也是个问题,最好协商解决。 虽然卢律师对法官阐明的行政案件不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说法持不同看法,但是为了减少执行程序给杨某带来的麻烦,在法官的积极配合下,卢律师庭后与被告及第三人沟通,医保中心提出方案,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为杨某续保,然后医保中心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杨某因想尽快拿到钱,放弃了部分赔偿,只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支付一万元差额。 历经几个月的沟通协调,卢律师帮助杨某与派遣单位草拟协议,最终在2018年2月9日,医保中心与派遣单位当场支付给杨某47538.33元现金,杨某撤诉,本案结案。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市医保中心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案件,承办案件的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法条准备与庭外调解上,指出医保中心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的法律依据,第三人必须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法律依据,并积极配合法官在庭审后与医保中心及第三人协商解决办法,最终庭外和解,案结事了。 在调解中,被告及第三人一直坚持让杨某先撤诉后支付款项,承办律师则一直坚持被告及第三人必须先付款,付款后杨某才撤诉。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36条的规定“行政案件撤诉后以同一事实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撤诉后,被告及第三人反悔,将给杨某带来不可挽回的后果。也正是因为承办律师的坚持,才有了医保中心与派遣单位当场支付给杨某47538.33元现金的援助结果,即避免了繁琐的诉讼程序,达到了让受援人尽快拿到补助金的目的,也避免了诉讼程序之后有可能出现的执行难的问题。 工伤对职工身心及家庭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不言而喻,工伤保险的理赔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和唯一慰藉。但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的大背景下,个别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要求缴纳工伤保险,造成职工伤残补偿金不能足额发放、个别医保中心以各种理由不支付工伤职工保险费用,违背了协调发展、共享发展的新发展理念,应当引起医疗保险单位及劳动行政部门的重视,不要让这样危害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事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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