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易某江于2001年××月××日因病去世,遗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为其与配偶任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易某江的父母均先于易某江去世。易某江和任某兰是原配夫妻,婚后育有四个子女,老大易某仙(于1997年××月××日因病去世,易某仙的配偶叫江某武,系原配夫妻,婚后育有一个孩子,即江某,除此之外再无其他任何子女),老二易某志,老三易某美,老四易某伟(于2015年去世,他的原配妻子是林某,二人婚后育有一子,叫易某霖,易某伟与林某1992年离婚。离婚后易某伟与黄某玲再婚,易某伟与黄某玲婚内没有生养子女,易某伟和黄某玲2005年离婚。易某伟跟黄某玲离婚后未再婚)。被继承人易某江的配偶任某兰申请继承其丈夫的遗产部分。 此案不仅存在转继承的法律关系,还存在代位继承的法律关系,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女儿易某仙因病先于易某江去世,易某仙的女儿江某为代位继承人,江某有权继承其母亲应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遗产部分。在公证员的引导下,当事人在档案局查询到相关证明,顺利地办理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公内字第×××号 申请人:任某兰,女,一九××年××月××日出生,住址:××省××市××区××路××号,公民身份号码:××××,系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妻子。 被继承人:易某江,男,一九××年××月××日出生,生前住址:××省××市××区××街道第××居委会××路××号,公民身份号码:62××。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任某兰因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遗产于二〇一八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本处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此公证。 申请人任某兰向本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被继承人易某江的《房屋所有权证》;4、被继承人易某江及其儿子易某伟的《死亡户籍注销证明》;5、××医院住院部出具的被继承人易某江女儿易某仙的《死亡通知书》;6、易某伟儿子易某霖的独生子女证明;7、被继承人易某江儿子易某伟和黄某玲的《离婚证》;8、易某仙女儿江某的独生子女证明;9、××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被继承人易某江儿子易某志的档案复印件;10、××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被继承人易某江配偶任某兰、儿子易某伟、女儿易某仙、易某美的档案复印件;11、××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被继承人易某江的档案复印件;12、××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易某江及其配偶任某兰、子女易某志、易某伟、易某美的《户口登记表》(用于证明被继承人易某江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本处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具备了受理条件,于公证申请之日起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公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继承权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申请人任某兰及相关人员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的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遗漏、隐瞒,自愿承担陈述虚假或举证不实的法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自愿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易某江于二〇〇一年××月××日因病死亡。 二、继承人任某兰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遗留的财产:房屋一套【该房屋坐落于××区××街道××路××号第××幢第××层第××室,房屋所有权人:易某江,房权证兰房(西私)产字第××号】因该财产系被继承人易某江与其妻子任某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系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易某江的遗产。 三、被继承人易某江的配偶是任某兰,其夫妻共生有四个子女,即易某志、易某美、易某仙、易某伟,其中被继承人易某江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易某江死亡。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儿子易某伟于二〇一五年××月××日因病死亡,易某伟生前未作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上述遗产部分的意思表示,也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易某伟应继承其父亲易某江上述遗产份额转由其配偶,子女,母亲共同继承,因易某伟与黄某玲于二〇〇五年××月××日离婚,易某伟与黄某玲离婚后易某伟一直未再婚。故易某伟应继承其父亲易某江上述遗产份额转由母亲任某兰、独生子易某霖共同继承。又因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女儿易某仙于一九九七年××月××日先于易某江死亡,易某仙生前未作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上述遗产部分的意思表示,也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易某仙应继承其父亲易某江的遗产份额由其独生子江某代位继承。 四、据被继承人易某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某兰、易某志、易某美均称被继承人易某江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止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本处于二○一八年××月××日通过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未发现被继承人易某江有公证遗嘱记录。 五、现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妻子任某兰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部分,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儿子易某志、女儿易某美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部分,转继承人易某霖表示放弃继承父亲易某伟应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部分、代位继承人江某表示放弃继承母亲易某仙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部分,并在本处分别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公证书编号分别是:(2018)兰天一公内字第××号、(2018)兰天一公内字第××号、(2018)兰天一公内字第××号、(2018)兰天一公内字第××号。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为死者易某江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易某江的父亲、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易某江死亡、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儿子易某伟于二〇一五年××月××日因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易某伟应继承其父亲易某江上述遗产份额转由独生子易某霖继承,易某霖现表示放弃继承父亲易某伟应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部分,又因被继承人易某江的女儿易某仙于一九九七年××月××日先于易某江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易某仙应继承其父亲易某江的遗产份额由其独生子江某代位继承,现江某表示放弃上述遗产,易某江的子女易某志、易某美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易某江的上述遗产由其妻子任某兰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