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人员王某的矫治个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罪犯基本情况】

王某,男,1993年出生,小学文化程度,甘肃人。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同年3月9日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同年10月被送甘肃省武都监狱服刑改造。入监以来,王某不认罪,更谈不上悔罪,常以身体不适为由消极对待改造,逃避改造,且脾气暴躁,性格固执,不服管教,经常与他犯发生争吵。

【罪犯教育改造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1.犯因分析 (1)成长过程:王某父母亲在其年幼时离婚,从小缺乏双亲照顾,独立生活早。父母离异后,双方各自组成新的家庭,对王某照顾更少,使王某形成了外表开朗但内心自卑、不相信他人、自我防备心理较强的双重人格。 (2)社会经历:王某小学毕业后就辍学在社会上闯荡,因缺乏父母亲的管束,结交了许多社会不良青年,行事随性而为、不顾及他人感受、脾气暴躁、不计后果。其先后从事过多种工作,但都因收入低而放弃。后来,在为自己“享受人生”积累资本的驱使下,王某开始在社会上承包工程,由于其头脑灵活,故在短时期内便积攒了较多的个人财富。在金钱的驱使下,王某周围的人都对其马首是瞻,渐渐地让王某产生了只要有钱就可以办成任何事情(包括“摆平”违法犯规的后果)的错误认识。正是这种错误认识的不断积累,王某为所欲为的行径达到了巅峰,最终锒铛入狱。 (3)法律观念淡薄:王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较早进入社会闯荡,家庭教育约束不到位,社会教育尤其是法制教育缺失,导致自身法律意识非常淡薄。 (4)家庭因素:王某的婚姻多次失败,对前两任妻子都存在不满,对社会、家庭都极度不信任,为了寻求心理平衡,便在社会上结交了许多与其经历相似的问题青年,无视社会公德和法律的约束,最终因违法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2.入监改造表现 王某入监后就以量刑过重,自己被诬陷等言论逃避改造,经常以身体有病不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因王某的疏忽多次造成其所在生产小组大面积返工,与他犯多次发生争执,引起生产小组其他罪犯严重不满,明知是自己的问题却装不知道,也不向民警汇报,在民警查找到原因后找其谈话时还拒不承认,并反复强调是别人故意给他挖坑。为此,民警几次给王某调换劳动改造岗位,但王某始终和别人相处不来,过一段时间就会和其他罪犯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日常改造中规矩意识很差,身份意识、服刑意识淡薄,言行举止随意而为,每次和其他罪犯发生争执、打架被民警制止后,都要与民警理论,情绪激动时甚至还会顶撞民警。在个别时间,王某会主动找民警谈话,想法设法提醒主管民警他现在表现很好,但这样的情况往往只能坚持几天。 3.心理行为表现 心理测评显示:王某固执己见;不能胜任比较复杂、应变能力要求较高的任务;有轻微的变态心理;有较强的自卑感;有强烈的掩饰或者装好倾向。 4.教育矫治的难点 (1)固执己见,认罪服法意识淡薄。王某入监以来一直认为自己无罪,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犯罪,做事以自我为中心,经常以自己的利益为上、用多种手段让他犯为自己让步,且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始终认为有钱就可以解决任何事情。 (2)有较强的自卑感,改造不积极。王某从小生活在从组合家庭当中,辍学较早,自己进入社会较早,父母亲关怀的缺失,导致王某有较强的自卑感,认为自己不能在他人面前低头。 5.矫治方案 鉴于以上分析,并结合王某的现实改造表现,民警制定矫治方案,让王某尽快端正改造态度,以良好的心态投入到正常的改造中去。 (1)严格管控,加强互监联保。民警针对其日常表现对其互监组进行合理安排,安排包某和郎某两名罪犯作为其互监组成员,这两名罪犯与王某刑期相当、年龄相仿、家庭情况相仿,且表现良好,对王某的日常行为进行不间断监督,从行为上约束王某规范改造。 (2)全面了解,做到有的放矢。安排互监成员从侧面了解王某的家庭情况中可知,王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生活,之后父亲再婚,接着王某辍学,辍学后与父亲家人几乎不联系,独自闯荡社会。入监以来其最牵挂的就是自己的孩子,于是监区联系上王某的妻子,经过反复沟通,其妻答应在孩子放假后来监狱探视王某,王某的妻子也给王某多次写信,表示已经原谅他,并且鼓励王某积极改造,争取减刑机会,早日和家人团聚。从收集到的信息找到了突破口,通过王某的妻子和孩子来端正王某的改造态度。 (3)恩威并用,加强谈话教育。王某社会阅历丰富,在改造中喜欢表现自己,且行为乖张。对王某日常管理教育严格按照《服刑人员行为准则》,让其感受到民警的管理教育是严字当头,规范执法,让其逐步放下自己掩饰和装好的心理倾向,在谈话教育中多次向其申明从严管理就是对他服刑之路的负责,对他妻子和孩子的负责。民警鼓励王某应该多向家里的孩子写信,让家人感到你有希望,家人有盼头,进而告诫王某犯错犯法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和不认罪悔罪,一意孤行。从而通过一系列谈话教育逐渐转变王某身份意识、服刑意识和认罪态度。 (4)联系家人,加强亲情帮教。王某母亲年龄较大,妻子独自带孩子也有很大的困难,多次谈话中了解到王某虽然对前两任妻子心存不满,但因为自己的犯罪,心理上对家庭还是有着很深的愧疚感,认为自己无法面对现任妻子和自己的孩子,在谈话教育中从亲情角度出发分析家庭的现状和他应该做出哪些改变,首先要王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及自己对家人和受害人不可逆转的伤害,最终认识到自身所犯错误的严重性,深深地伤害了被害人和自己的家庭。之后王某先后几次给现任妻子写信寻求原谅,认真的面对自己的过错,并且向家人保证今后踏实改造,之后王某的现任妻子也相继回信鼓励王某积极改造。通过王某母亲与前妻多次写信鼓励,王某知道亲人在等待他的回归,自己应该积极改造,为亲人展现一个全新的自我。在民警的不断努力下,王某思想行为上有了转变,对民警的工作也表示了感激。 (5)法制正心,帮助认罪悔罪。在恰当的时机和条件下,对王某进行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的灌输,利用板报、宣传册不断增强王某对法律常识的学习,逐步使其树立遵法守法观念。鼓励王某参加监狱定期举办的“现身说法”活动,并结合当前国家依法治国的形势,帮助他分析犯罪后果,消除其对“法”的错误认识,让其明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要对违法犯罪心存侥幸。结合他的文化程度,尽量讲一些浅显易懂的法律知识,促使王某走出思想误区,能够做到认罪悔罪。 (6)多措并举,加强思想教育。王某辍学早,文化水平低,造成对客观事物的善恶、是非改变的能力差,也是接受教育改造的主要障碍,因此矫治过程中对王某不断进行反复、个性化和针对性的教育,如开展学历教育,以提高其文化程度,增强理解力,并同时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前途教育,改变其认知结构,启发其正确地认识自我与社会,不断强化积极改造的意识;在教育中不断了解和掌握王某的思想动态和心理活动,结合改造成果,实时调整教育方式方法,分阶段实现教育目的。 6.预期矫治目标 加强认罪悔罪意识、规矩意识,养成良好的改造习惯;加强法治道德教育,逐渐改变王某过去固执己见的观念,形成正确的法律道德观念;增强王某改造信心,顺利回归社会。

【教育改造成效】

经过民警一年多的教育矫治,王某改造态度逐渐端正,不再与民警对抗,能够较好的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监狱的管理教育,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王某也表示目前对改造充满信心,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不能再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择手段,要踏实、积极地投入改造当中,在改造中找回迷失的自我,重新做人。 通过这个案例,民警深刻体会到:罪犯的矫治是一项艰巨的任务,面对性格偏执古怪,原生家庭有问题的罪犯矫治更是难上加难。但作为监狱人民警察,我们面对的就是一群人生有问题的服刑罪犯,通过教育改造让他们以全新的面貌回归社会是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但在面对罪犯矫治中,我们不能一概而论,针对不同的服刑罪犯要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既要了解他们的成长经历,也要知道他们的社会关系,既要因人而异,也要恩威并用。在改造工作中不要戴“有色眼镜”看罪犯,对罪犯所表现出的积极行为应及时运用正性强化的方法给予鼓励,然后再对其行为背后的动机加以正确的引导。这样做,有利于强化罪犯积极改造行为和守法行为,有助于消除恶习。对罪犯的矫治也不是一朝一夕或一个民警可以单独完成的,在矫治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困难及矫治好的罪犯随时反复到起点甚至更严重,需要民警正确地看待这些问题做好心理准备,取得罪犯家人的支持,和众人之力,使矫治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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