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张某某,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无职业,原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2006年6月7日被送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二监区服刑。2008年7月22日经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1年1月20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4年1月17日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16年8月1日,黑龙江省呼兰监狱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监狱实际,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呼兰监狱2016年第二批有期减刑、假释实施方案》。2016年第二批有期减刑工作正式启动。2016年8月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二监区一分监区民警研究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案。 罪犯张某某在原九监区服刑改造期间因多次违纪被关押禁闭。2014年又因抗教被调入至二监区。调入二监区时,因心理不平衡始终不参加劳动、不安心改造,曾多次放言谁也不怕,抗拒改造。二监区具有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资质的民警易广斌通过长期对其的观察与改造,并采用心理测试问卷作辅助,认定其属于外表粗犷,内心敏感的人格品质。如果以简单粗暴的教育改造方式很难取得对其迅速转化的实际效果。于是监区民警决定对其进行长期的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经多次的谈话,罪犯张某某对民警产生了充分的信任,并吐露了内心真实的想法。 罪犯张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内心一直觉得对不起自已的双胞胎儿子,认为自已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所以一直不和家人联系,长期压抑导致行为粗暴。监区民警经过多方沟通协调,安排罪犯张某某的两个儿子到监狱亲情会见。父子三人见面后终于解开了各自的心结,两个儿子表示原谅自已的父亲,罪犯张某某也表示会改过自新,积极改造。2015年至2016年,罪犯张某某利用自己服装裁剪特长,担任裁剪小组组长,不仅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还进行现场教学,辅导帮助他犯。此次减刑前夕,监区民警加大了对曾多次违纪罪犯考察,确定其是否真正能悔罪改罪。罪犯张某某在近期改造中无违纪,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且主动找包组民警进行心理咨询,同时在家庭困难的情况下积极缴纳罚金人民币4000元,思想改造观念有了质的飞跃。分监区民警集体例会一致认为,根据罪犯张某某计分考核摸底情况及缴纳罚金情况,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6年8月24日,二监区召开监区长会议,审核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到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和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将本批次减刑情况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备案。省局同意监狱意见,予以备案。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哈尔滨市滨江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省局备案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对罪犯张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并于2016年12月5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