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外婚姻未成年子女改名的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5日,一对夫妻持身份证、护照、结婚证以及女儿出生医学证明来到我处,申请给女儿改名办理公证。 经审查,证件上显示男方丛某某为宽甸县XX镇人,女方CHOUNLEN为柬埔寨人。结婚证上二人结婚登记日期为2012年12月13日,女方的姓名为CHOUNLEN,护照上女方的姓名为CHOUNLEN,护照和出生医学证明上女方的护照号码一致,但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的姓名为钟某,不是CHOUNLEN。于是,公证处先核实相关证照的真实性。结婚证是辽宁省民政厅颁发,公证处随即向辽宁省民政厅核实,经核查该结婚证真实有效。出生医学证是宽甸县妇幼保健院颁发,经核查该证件真实有效。问及母亲姓名一事,经过档案查找及工作人员的回忆,结果证实当时是把母亲姓名CHOUNLEN音译为汉语钟某做的登记。 接下来,对未成年人改名的声明公证,公证处要求父母双方到场认可才能出具。CHOUNLEN嫁到中国五年,来到公证处办理声明公证时,她会用简单的汉语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如“对”“错”“行”“可以”等等,有时也会用微笑、点头、摇头来表达。经过观察,公证员发现CHOUNLEN思维非常敏捷,察言观色能力十分强,公证人员和她丈夫的谈话她都在一旁参与,在她丈夫表达不清的时候,她就会用手拍打她丈夫的肩膀,面露微笑,连连摇头,并用最简洁的语言来纠正。当问及他丈夫为什么要给女儿改名时,没等丈夫开口,她便迅速地拿起笔,在纸上写下“重名”两个字。 最终,在材料齐全并核实无误的前提下,并在确定当事人自愿办理子女姓名改名声明的意思表示真实的条件下,公证处及时为二人出具了声明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宽证字第XX号 申请人:丛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村X组X号。 CHOUNLEN,女,一九X年X月X日出生,护照号码:NXXXX,现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X镇X村X组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丛某某、CHOUNLEN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丛某某、CHOUNLEN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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