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建勇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5年1月6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2014)双流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符建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符建勇后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处理情况】

2017年6月1日,四川省司法厅收到了成都市司法局《关于提请四川省司法厅吊销符建勇律师执业证的请示》及符建勇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决定立案调查。四川省司法厅通过调查查明,成都市司法局反映的情况属实。有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4)双流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听证权利告知书》(川司听告字〔2017〕第1号)、《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证》(川司行送字〔2017〕第1号)、邮政快递单、与符建勇联系短信记录等证据材料为证。据此,四川省司法厅做出了对符建勇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附: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司罚决字〔2017〕第1号 当事人:符建勇,男,1971年12月出生,四川建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执业证号:15101200110492359,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经查,2015年1月6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以(2014)双流刑初字第75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符建勇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符建勇后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5月28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刑终字第25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符建勇已服刑完毕。 本机关认为,符建勇的行为系故意犯罪,并因此受到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规定,决定给予符建勇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司法部或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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