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四川xx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工程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19日,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厂房安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以及2020年11月12日《改造安装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补充合同》)两份合同。 该两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负责为被申请人进行厂房项目施工和改造安装增量施工,两份合同均已按时完工且完成工程竣工决算。被申请人拖欠150万元一直未按时付款。 经申请人通过发送法务函、律师函等途径多次催收,被申请人制作答复函,称在2022年春节前完成剩余150万元工程款(含质保金)的支付工作。承诺自2021年9月起,力争每月至少支付3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但至2022年2月25日被申请人尚拖欠申请人工程款90万元。 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支付所欠工程款90万元,支付逾期违约金3.42万元。

【争议焦点】

1、关于被申请人所欠工程款的支付问题; 2、违约金是否存在支付或者减免的情况。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宁夏某科技公司于本裁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向申请人四川XX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0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42万元。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结语和建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的内容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和判定双方当事人是否适当履行应负义务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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