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霍某请求国家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28日14时许,霍某与他人在村前的鱼塘边赌博,当地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后派员前往,对参与赌博的霍某等人进行依法传唤至派出所审查询问,询问结束后将霍某等人带入本所留置室等候查处。3月2日下午5时许,霍某在该所留置室内突然呼吸急促并昏倒,民警立即将其送往卫生院抢救,霍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死者家属同意,3月3日凌晨2时,县公安局将霍某的尸体拉到殡仪馆停放,次日,法医在殡仪馆对霍某的尸体进行检验鉴定:霍某系非外伤性脑出血猝死。后殡仪馆按照规定,对霍某的尸体火化处理,由于殡仪馆建设搬迁等原因,现无法查找霍某尸体被火化骨灰的详细资料及骨灰去向。事后,霍某的女儿霍某英多次到公安局、检察院要求追究该案中民警的法律责任,均被拒绝,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霍某的死亡是因民警的殴打所致,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于2014年10月12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2015年,霍某英分别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得到的亦是失望的判决结果。 2018年4月初,霍某的女儿霍某英抱着一线希望,来到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霍某英及其丈夫都是农民,没有工作,靠在村里种植几亩甘蔗过生活,育有三个孩子都在上学,家庭经济较为困难,是2018年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的贫困户,遂来申请法律援助。 兴宾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查,申请人属于经济困难对象,其申请的事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遂决定给予法律援助,并立即指派工作经验较为丰富的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猛担任霍某英的诉讼代理人。 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第二天就约见了受援人霍某英,向其取得案件的相关材料,详细了解案件的情况。之后,承办律师前往案发的派出所、卫生院、殡仪馆及霍某生前的村子,向知情人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查阅到了大量的当年案发后的问话笔录等证据材料,并将证据材料收集好带回律师事务所研究。 2018年5月8日,承办律师为受援人写好文书,并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立案,并于同年7月11日依法召开质证会进行了审理,承办律师参加了质证会。在质证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出具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并予以质证,提出几点代理意见: 1.事发派出所民警于1995年2月28日在抓捕霍某的过程中使用暴力,殴打、踢踹霍某将其摔倒在地,抓其头发还往霍某的背部、腹部踢踹,致使霍某身体不适感到痛苦。在抓捕过程中,有几位村民目睹了实施暴力的过程。民警对霍某使用暴力的致害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但原审机关却置国家法律于不顾,认定其行为不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显然是存在事实认定错误的。 2.民警将霍某押回派出所后,在留所审查期间,派出所民警对霍某存在殴打、虐待的违法行为。1995年3月1日下午3点抓获赌博人员李某等的询问笔录,无法证实在2月28日霍某被抓后到3月1日下午3点李某被抓的这段时间内,派出所没有对霍某实施暴力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该派出所应承担其没有殴打、虐待霍某的举证责任,但该派出所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否定其殴打、虐待这一事实,为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传唤询问调查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的规定,从1995年2月28日16时霍某被关押至1995年3月2日死亡止,该派出所对霍某的传唤留所审查期限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严重违法了法定程序,存在明显的违法行为。 4.在对霍某的尸检过程中,公安局的职工丁某、韦某、覃某没有回避,参与了尸检的整个过程,属于程序违法,故所作出的霍某的尸检报告书应予以排除,存在对尸检结果公正性的影响,致使尸检结果与来宾凤凰卫生院参与抢救霍某的值班医生谭某的检查结果存在事实认定上的不同。根据谭某提供的检查结果来看,谭某在对霍某身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有肋下缘前位有约5cm*6cm黑色瘀斑、左侧乳下方有块约4cm*5cm黑色瘀斑,这与霍某生前遭到殴打、虐待的事实相印证。 5.公安局在将霍某尸体拉到殡仪馆后,应将家属的联系方式告知殡仪馆。公安局认为由于殡仪馆建设搬迁,无法找到相关资料及骨灰去向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原因在于故意隐瞒尸体情况所致。 6.涉事公安局应对霍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根据涉事公安局的违法程度及国家统计局2018年公布的2017年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4318元。据此,霍某的死亡赔偿金为74318元×20年。 最终,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判决涉事公安局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件点评】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法律援助条例》将依法请求国家赔偿列为申请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第一条。 此案是来宾市兴宾区法律援助中心近三年来承办的首个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承办律师查阅大量的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有理有力举证证明涉事公安局应对霍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责任。虽然因年份较长、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被申请人只承担了20%的赔偿责任,但承办律师的辛苦付出也让受援人感受到了法律援助的温暖,受援人表示国家赔偿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通过该案,群众尤其是精准帮扶贫困户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了新的认识,扩大了法律援助的影响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律师依法办事,让贫困户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爱,感受到法律援助制度体现出的法律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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