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工伤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18日16时许,李某在田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期间,被重物砸伤头部,当即昏迷不醒,送往山东省莱芜市人民医院急救,在医院接受治疗98天后,病情才稍稍稳定。后李某找雇主田某主张赔偿,但田某却以各种理由,拒不赔偿。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田某告到了法院。李某原本以为案件事实清楚,赔偿名目相对透明,可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一审庭审期间,田某找来两个证人李某某和周某某,证明李某在劳务期间没有戴安全帽还喝酒,存在重大过错。虽然李某在法庭上极力说明自己并没有喝酒,也戴了安全帽,可是一审法院还是按照两位证人的证词判决让李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而这30%就是63000元,这是李某不能接受的。 李某决定通过上诉维权,但又因家庭困难,无力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经人介绍,来到莱芜市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李某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莱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将案件指派给山东崔鑫律师事务所刘延超律师承办。 刘律师接受指派后,热情接待了李某,听取了李某对案件的诉求,当天就到莱城区法院开发区法庭了解一审的情况,并对整个案件材料进行了查阅和拍照,案件有关材料多达100余页。刘律师回到单位后反复查阅卷宗材料,认为只有将两位证人的证言予以驳倒,本案才有转机。于是,刘律师便和李某商议决定由李某用录音形式取证,同时商议如何引导两位证人说出真话。2015年7月,李某和家人来到了证人周某某的家中,就自己戴了安全帽和没有喝酒的事,向证人发问,证人周某某顶不住压力,将田某某让他和另外一个证人如何做伪证的事全盘托出,李某用录音笔将周某某的话全部记录了下来。 在二审开庭当天,刘律师当庭播放录音后,田某某惊慌失措,拒不承认。最终,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并不存在饮酒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过错,判决变更了原审判决中李某30%的过错责任,判令被告支付各项赔偿款120708.98元。相较于一审判决的56797.2元,通过援助律师的努力,直接为李某挽回经济损失63911.78元。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结合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李某有未佩戴安全帽和酒后工作的过错,其依据就是该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一审法院认定田某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本案二审中,雇主田某质证录音证据时,认为该录音是非法取得的,是没有经过被录音人同意而取得的,为非法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类型中就包括视听资料。同时,当事人又负有对自己的主张举证的责任,与证人在谈话中所录制的视听资料,是可以当作证据予以使用的。 本案作为二审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李某是否存在酒后工作和未佩戴安全帽的过错责任。一审通过两位证人的证言,认定李某存在过错情节,承担30%的过错。然而,据李某陈述自己是没有过错的,这就出现了两个截然不同的事实,要想查明事实,也只能以两位证人作为本案突破口。最终,对证人录音的取得使本案的案情水落石出,二审法院也按照李某的上诉请求免除了其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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